一、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权利人享有完整物权。涉案房屋自2009年起已依法登记在周某乙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生效判决依法撤销或变更登记前,周某乙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
二、“照顾老人”不构成合法占用他人房产的理由。周某甲在母亲在世期间于涉案房屋做饭尽孝,情有可原。但母亲去世后,其继续占用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客观上阻碍了产权人周某乙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妨害”,产权人有权要求排除。
三、另案确权诉讼未决,不是中止本案的法定理由。周某甲虽已另案提起确权诉讼,但在该确权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未能推翻现有不动产登记之前,不能以此对抗周某乙当前的物权。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