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一亿余元、数百套房产、30余套虚假网签、法务人员被判共犯获刑一年九个月。这起案件不是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一场精心策划、持续数年的系统性规避执行行动。
202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启动后不久,该专项行动启动后的上海首例拒执犯罪案件二审于5月2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落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称为专项行动启动后的"首案",不仅因为它启动后第一时间审结,更因为其规避执行手段的系统性、涉案金额的庞大、以及公司法务人员被认定为共犯的法律意义,使其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
作者曾在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多年,本文将从全链条角度,复盘这起案件的四个核心手段、破局线索和法律定性。
一、四个手段:一场精心策划的规避执行行动
1.1 转移隐匿售房款:1亿余元的资金暗流
案件的源头是被执行人林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多起执行案件,总标的额达数亿元。
面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巨额履行义务,林某某选择了一条隐蔽的资金转移路径。
2015年至2020年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名下的数百套房产对外出售。正常逻辑下,这些售房款应进入公司账户,成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但林某某操纵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售房款达1亿余元。
这笔钱既未向执行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而是被林某某转移使用。从2015年到案发,时间跨度长达数年,金额高达1亿余元。
1.2 虚假网签:30套房产的"隐身术"
如果说转移售房款是资金层面的规避,那么虚假网签就是资产层面的"隐身"。
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务盛某某,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30余套房产网签备案至盛某某个人名下。网签是房屋买卖中的重要行政备案环节。将房产网签至盛某某个人名下,并不当然等同于完成物权转移,但足以在交易外观上制造"房屋已出售给盛某某"的假象,干扰执行法院对资产归属和处置路径的判断。
更值得注意的是,盛某某随后对其中的19套房产撤销了自己名下的网签,又配合网签备案至相关买受人名下。这一操作让资金和资产的流向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执行法院查控的难度。
1.3 虚构交易:企图用"执行异议"对抗查封
当执行法院查封了部分涉案房产后,林某某和盛某某又设计了第三道防线。
盛某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针对被查封的房产补签房产销售合同,虚构"这些房产系盛某某早年个人合法购买"的事实。随后,相关主体以该虚构交易事实为基础,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以此对抗法院的查封和处置程序。
这一操作的法律意图很明显:通过制造"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假象,让法院的查封失去法律基础。但执行法院识破了这一伎俩,驳回了执行异议。
1.4 虚假竞拍股权代持:企图从公司层面"金蝉脱壳"
为从公司层面"甩掉"债务,林某某指使盛某某等人,竞拍获得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竞拍完成后,林某某通过盛某某代持股权,自己则继续实际控制公司账户。
这一操作的目的是:通过股权变更制造"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的表象,弱化林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外观关联,继续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执行的实质。
二、破局线索:从"偶遇乘机"到全链条查实
面对林某某精心设计的多层规避网络,执行法院是如何撕开缺口的?
2.1 一条偶然的线索
转机来自申请执行人的一次偶遇。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曾偶遇林某某乘坐飞机。这条看似不起眼的线索,让执行法官警觉起来——一个声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为什么能在被执行期间多次违规乘机?
2.2 深挖出行轨迹与资产关联
执行法官迅速核查林某某的出行记录,并经公安协查,确认林某某在被执行期间多次违规乘机,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严重不符。
执行法官多次依法传唤林某某到院接受调查,但其始终拒不到场,对抗执行态度明显。
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续经营,并可能在判决生效后私自处置大宗房产的线索。执行法官循线深挖,将林某某的出行轨迹与其公司资产分布、经营动态进行关联分析,逐步查明其在背负巨额债务期间私自隐藏、转移财产的犯罪事实。
2.3 公安机关跨域核查
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警方经过多次跨域核查,进一步查实了林某某其他转移售房款、虚假竞拍股权的事实,以及该公司法务盛某某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
随后,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三、为什么不是普通逃债,而是拒执犯罪?
这起案件的刑事意义,在于它并非单纯的债务履行不能,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风险失败,而是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评价逻辑。
第一,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执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面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不是普通合同债务或尚在争议中的债权债务。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至少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公开报道显示,林某某及相关公司仍存在大量可供执行的房产、售房款和经营活动线索,并非客观上完全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虚构交易、干扰执行等积极行为。本案中的关联公司代收售房款、30余套房产虚假网签、补签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股权代持等操作,均指向对法院执行程序的规避和干扰。
第四,相关行为造成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持续时间较长,手段多样,已经超出一般拒不履行义务的范畴。
四、法律定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逻辑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转移巨额财产、虚假网签、虚假竞拍股权等多种手段规避执行,涉及金额1亿余元,拒执时间长,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仍协助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干扰执行等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审判决结果:
- 林某某(主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盛某某(从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后林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五、结语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核心事实:规避执行不再是个别人的临时起意,而是可能演变为一套包含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虚构交易材料、虚假执行异议、股权代持在内的系统性操作。而在这场操作中,法务人员不再是合规的守门人,反而成为犯罪链条的关键执行者。
但这只是故事的开始。
下篇将聚焦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公司法务盛某某为什么会从"合规守门人"变成"拒执共犯"?在老板的指令和刑事风险之间,法务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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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与延伸阅读
1. 法治日报相关报道:上海公检法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启动后首例拒执犯罪案件二审落槌。
2. 上海法院公开案例:上海法院发布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林某某、盛某某案前期线索移送和公诉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