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第五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一般个人信息为例):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一般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情节严重;
• 一般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 在履行职责中获取后出售,上述数量、金额标准减半计算。
张某系职务便利获取,减半后:一般个人信息2,500条以上即达情节严重;25,000条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认定张某出售4,800条,超过2,500条(减半后标准),同时违法所得9,000元超5,000元(减半后2,500元),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