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对房产基于夫妻关系享有50%份额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外部债权人对该的强制执行,该权益应在执行过程中予以保护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排除执行Q: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负债,已经生效裁判认定,在依申请执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过程中,另一方能否以“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为由,要求停止对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呢?A:不能。理由在于:第一,虽然房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案涉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涉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房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案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第二,共有物以不得分割为原则,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予以分割为例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同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宜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在出现重大事由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配偶一方的个人负债极有可能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构成威胁,另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院认为该事由属于重大事由,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第四,如何分割?协议分割+债权人认可/析产诉讼分割。《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五,“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应理解为共有人就共同共有的财产被分割成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达成协议,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本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另一方配偶陈某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享有50%的份额,但该份额难以从案涉房产中被明确分割并形成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故,不能据此得出“陈某与黄某夫妻双方对案涉房产已达成均分的分割协议,并已经本案债权人信联盛公司认可”的结论。第六,能否分割?换言之,案涉房产应否停止执行。①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即使配偶一方黄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法院在执行中仍有权对案涉房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②《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③本案中,案涉房产属于一个整体,不具备实物分割性。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对案涉房产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也就是说,在对案涉房产变价后,对配偶一方黄某享有房屋份额相应的变价款应用于偿还债务,对另一方享有房屋份额相应的变价款应归其所有。因此,陈某虽然对案涉房产亦享有共同共有的民事权益,但其未依法与黄某协议分割案涉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也未就案涉房产提起析产诉讼。在此情况下,陈某所主张案涉房产50%份额的权益难以从案涉房产中明确分割出来。故,其对案涉房产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共有权益,不足以排除外部债权人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其要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鉴于该执行债务系黄某的个人债务,陈某无需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陈某基于共有权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在执行过程中予以保护。第七,本案中,陈某提起的据以排除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有两个,即其系案涉房产的共有权人与案涉房产系其家庭的唯一住房,而“案涉房产系其家庭的唯一住房”系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与其共有权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对其该项异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也即其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不服的应当申请复议。因此,关于案涉房产是否系唯一住房,陈某能否据此排除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理涉,陈某可申请复议。退一步讲,至于案涉房产是否为唯一住房,即使是唯一住房,如果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做好相应保障措施,案涉房产也可供执行。【具体内容,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2020)琼民终20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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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姣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执行异议之诉、工程房产、知产侵权等民商事争议解决。(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详询158 3407 8143,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