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离退休房产事,应知道以下几点:
1. 离休干部的房产:他们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改房),虽然个人支付金额不高,但其支付标准与地方城镇职工及同级干部是完全一致的。他们共同享受了国家“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政策福利,没有特殊。
2. 退休干部的房产:退休干部购买的所谓“经适房”,是军队退休干部全额出资,由军队组织建设,按综合成本价(包含征地、拆迁等费用)出售给退休干部的。
关键点一(建房资金来源): 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依据总后勤部1999年516号文进行。该文件第13条明确规定,建房“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个人预交款、军队贷款(由军休干部支付本金及利息)、个人住房补贴或公积金。
关键点二(个人出资证明):以当时情况为例,有一小区预交款最少9万元。一位1950年入伍、至2001年购房的正师职干部计算过,其入伍以来领取的全部津贴、工资和养老金总和不足14万元。这有力证明了退休干部在购房中靠借贷承担了全部成本。
3. 产权证书的情况: 绝大部分离休干部和部分退休干部获得地方颁发的正式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从法律上确认了房屋作为私有财产的产权地位。在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前,这些房屋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干休所交易量较少,主要是当时居住条件较好,交易需求不大。请注意,在当时,无论是离休干部的房改房还是退休干部购买的住房,都并未被定性为“军产房”。
4. 当前问题的根源(土地登记障碍): 2016年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屋买卖需要完成土地登记,这就要求军队为已售出的房产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然而,军队未能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和三总部1995年5月16日下发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规定,及时将对应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权益划拨或落实到相应房产名下。 这直接导致已售房产均无法上市交易。
5. 军队的认知偏差与后续压力:在这一过程中,军队方面可能出现了认知偏差:认为过去出售的仅是房屋所有权,土地权益并未随之转移。加之随着新任领导和新增退休干部不断涌现,军队内部住房用地压力剧增,其目光便自然转向了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所居住的住房用地。
6. 土地权属的核心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权属。
· 对于干休房改房所涉土地使用权,应和地方房改房同等待遇,划拨给所涉房产的老干部。
· 对于军休所土地,据我所知,绝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同意,以征地购买方式获得,并非无偿划拨。
· 对于位于营区内出售的房产,其土地在建设时也支付了相应费用(包含在综合成本价中)。
因此,无论是干休所、军休所还是营区内的售房,其土地成本实际上已由购房者(通过综合成本价)或国家(通过划拨)承担了。
据此:
· 离休干部的成本价房改房,应依法享受与地方城镇职工成本价房改房完全同等的权益和待遇(包括土地权益),必须允许上市。
· 退休干部以综合成本价(包含土地成本)全额出资购买的住房,军队不仅应依法为他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更应保障他们对该房产所占土地拥有完整的、可依法处分的权益。
7. 关于军队住房管理模式的深层问题:
至于军队新人涌入、老人退出的土地与住房压力,完全是军队房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福利分房方式管理房产,不走住房货币化道路所造成的恶性循环后果。
除此之外,军队及家属区应逐步退出城市和城市核心区(这古今中外都是军队部署的重要原则)。这样做既符合现代战争要求和去非首都、城市功能的国家战略,也能缓解住房矛盾。与其和离休干部、退休干部争抢他们的房产——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没有出路——不如从战略调整中寻找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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