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们夫妻俩一起买的,凭什么因为我老婆欠了债就要被拍卖?我不签字,法院能把我怎么样?”单某栋拿着房产证,理直气壮地提出异议。可法院一句话让他懵了:房子可以拍,你的那份钱会留给你。想保住整个家?不行!参考要点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债务的“避风港”:很多人以为,只要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一方欠了债,法院就不能动。错!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共有房产中属于欠债一方的份额,另一方的共有权不能完全排除执行。
- 共有人可以“分钱”,但不能“拦拍”:作为共有人,你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保留自己那份的变价款,但无权阻止法院对整个房产的处置。想彻底保住房子?要么还钱,要么证明这房子完全是你的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单某栋和李某是两口子,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人名下。这本是安身立命的老本,谁也没想到会出岔子。李某给一家公司当了财务人员,还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后来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宁某飞把李某告了。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笔债,李某得自己掏腰包还。宁某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李某名下的财产,包括这套夫妻共有的房子。单某栋急了:“房子是我们俩的,又不是她一个人的!你们不能动!”他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房子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里面有一半的份额是李某的。李某欠了债,她那一半当然可以用来还债。法院可以整体拍卖房子,然后把属于单某栋的那一半钱还给他。单某栋以“共有人”为由想阻止整个拍卖,法律不支持。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房屋是单某栋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是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执行她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单某栋作为共有人,其权益可以通过分割标的物(比如拍卖后保留相应价款)来实现,但不能以此为由排除整个房屋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进一步明确:共有权不等于“排除执行权”。执行共有财产时,法院会保护共有人的份额,但共有人不能阻止法院对财产的整体处置。单某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单某栋的再审申请。案涉房屋可以继续执行,单某栋的共有份额在执行中应予以保留。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38号民事裁定书,单某栋、宁某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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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江律师 [1391124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