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 父母为子女购房产部分出资的处理
基本案情:甲乙2019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分居,2021年购入房产价款579万元,贷款243万元,甲方父母出资300万元(甲方主张该款为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乙方认可甲方父母出资300万元,不认可系借款)。乙方诉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79-300-243=36万,夫妻购房时出资36万元。
一审判决,一准许离婚,二房屋归甲方所有,所欠贷款由甲方偿还,甲方补偿乙方168万元。579-243=336/2=168,168/579=29%
甲方不服上诉,二审部分改判,房屋归甲方所有,贷款由甲方偿还,甲方补偿乙方90万元。90/579=15%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父母出资300万元不是借款,系甲方父母对婚后子女的赠与,购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一审观点一致)。虽然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甲方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价值的贡献等因素。本案中,甲乙双方2019年登记结婚,2022年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财产共有关系。其次,案涉房屋除贷款外的336万元总购房出资款中,主体购房款300万元均系甲方父母出资,其对案涉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购房后第二年乙方起诉离婚,若认定该笔款项系平均赠与夫妻双方,对甲方显示公平。最后,甲方父母在赠与夫妻双方购房款的真实一审表示主要是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赠与购房的目的、生活习惯、家庭关系逻辑等进行。基于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天然差别,为婚后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的持续和稳定,同时还蕴含着长辈对于夫妻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前述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加以考量。此外,结合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无子女,剩余还贷期内甲方要承担的贷款及利息也是本案在分割房屋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