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在房产等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中,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两种方式,其中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指多人按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
由于共同共有系各方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结合房产这种大宗不动产,存在支付周期长、金额大、以及多数涉及到父母辈出资的特性,往往对于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产,法院在最终认定房产的归属时,需要结合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购买时间、登记情况等综合考量。那么对于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屋,由于已约定了明确比例,是否能够视为夫妻双方对此存在约定?
在(2020)沪0115民初2919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就涉及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该案中,案涉房产系婚后购买,首付款由女方父母出资,余款由男女双方共同还款,后续男方还款金额占比10%,不动产登记情况为按份共有,其中女方占比99%,男方占比1%。最终离婚时确认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原、被告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
另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涉及按份共有房产分割案件中,亦明确了在离婚纠纷涉及按份登记房产的分割问题时,应以按份登记份额为基准。下文主要简述依据按份登记份额进行分割的几点缘由。
一、来源于尊重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按份共有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首先依据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以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为准,有约从约,在无约的情况下才按照出资额予以确定。
二、来源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财产法定制和财产约制两种,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可以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自行分配。
而对于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做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已按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是双方协商一致对房产在彼此之间进行的分配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