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军队离退休干部房产是军产房,还有人说这类房产和央产房、大学校园内房产及保密单位房产一样,只能住不能上市,怎样看待这一问题,以下几点极为重要
一、关于不同类型房产的性质与交易限制
准确理解房产的区别,对于判断其可交易性至关重要:
1. 军队离退休干部房产:这类房产通常指军人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私有产权,具有完全产权。其性质与仅供居住、无权处分的“军产房”(如营区公寓)有本质区别。只要符合房改时的购买条件并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原则上应允许上市交易。
2.央产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 可上市央产房:主要指根据1998年及以前的文件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这类房屋产权清晰,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有)并完成上市审批(如“央产上市”)等规定程序后,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受限央产房:部分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主要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房屋本身属于法定禁止或不宜公开上市的情形,其中包超标未处理、不允许出售、涉安全保密、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国管局管理的部级干部住房等:二是因产权受限或政策配套尚未完善,暂不满足上市条件。包括央产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和“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
3. 军队营区公寓、保密单位及校园内公寓:这类房屋的建设和分配具有强烈的保障性、职务性与公益性,其产权通常归属军队或国家,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依据国务院1998第23号文及军委1999第19号文等早期的房改政策,其性质就已被明确为不可买卖房产。
二、关于交易限制的核心判断依据
研读权证、买卖合同(协议)和当时政策文件是判断是否可上市的重要方法。
· 产权性质:房产证是核心法律文件。“私有产权”与“使用权”等记载直接决定了处分权的范围。
· 购买时的政策与合同约定:购买合同、当时的房改政策文件等,共同构成了产权取得的依据。如果购买时即已明确房屋为可以上市,则不能限制上市。如明确为“不可上市交易”或“有限产权”,则后续上市受限是合同与政策预期的结果。
三、关于“单位毁约”行为的法律分析
原出售单位看到地价升值、地段变好和想违约、毁约”的情形,是现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的关键问题,并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违反合同与信赖保护:单位与购房者之间形成的房改房买卖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保护。单位单方面出台新政策限制已售房产的上市交易,实质上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可能构成违约。
2. 涉嫌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依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购房者已合法取得完全产权(如98年成本价购房)的情况下,单位通过后续政策剥夺或限制其处分权,涉嫌侵害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3. 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立法法》确立的重要法治原则。其含义是,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一般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有约束力,不能溯及既往地改变人们依据旧法已取得的权利和已确立的法律关系。单位用新政策去限制依据旧政策已合法取得的、可上市交易的房产权利,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
总之,必须依据房产取得时的法律、政策及合同约定来界定其权利内容,不能将不同性质的房产,如军产房和私有产,可上市央产房和上市受限央产房,事先规定可以上市的房产和事先规定不可上市的房产混为一谈;更不能允许单位以“新政策”为名,行“违约,毁约,侵权”之实。
为搞清能否上市,建议:
1. 明确产权性质:首先核实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屋是“私有产权”还是其他受限性质。
2. 查阅原始文件:找到当年的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单位的房改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购买时关于上市交易是如何约定的。
3.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果遇到单位单方面设置障碍,阻止合法房产上市,或试图通过新规限制已取得的权利,建议携带全部产权证明及购买文件,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评估其行为的合法性。
4. 依法维权:若单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约或侵权,可通过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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