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都生效了,她不给钱,我难不成拿着 ‘一张空文’?我们是三四十年的朋友,他们家情况我了解,他两口子名下有房产,房产登记在她老公名下,她就是故意不想还钱。我咨询过了,我要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激动诉说。那究竟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债务人的夫妻共有房产,债权人能代位析产吗?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累计向张某借款100多万元。2024年,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柞水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期还款。然而,到了还款期限,王某不为所动,原告催要,法官电话提醒,王某坚称“没钱”。张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控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王某与李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二人购买有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遂向柞水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对案涉房产享50%的份额。
柞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纠纷。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系王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除有相反证据之外,一般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作为共有人,怠于主张其财产份额,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李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一是债权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二是执行前置,债权人必须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三是财产状态,债务人除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怠于分割,债务人及其他共有人未主动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关键的法律路径,通过具体的判决,将一项程序性规定激活为解决执行难题的实体性“武器”,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线图,也为法院裁判提供了统一的尺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交易稳定、共有财产之间寻求了有效的平衡。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款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