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情况
房产性质认定
分割原则/备注
一方全额出资
无贷款
出资方名下
个人财产
完全属于登记权利人个人
双方名下
共同财产
视为对配偶的赠与,分割时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一方付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
个人财产+补偿
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房屋归登记方,补偿对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分割时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非出资方名下
共同财产(原则)
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
双方出资
一方名下
需个案判断
需审查出资性质:借贷、赠与或共同出资。如认定为共同出资,可能按出资比例共有
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有贷款
一方/双方名下
需个案判断/共同财产
情况复杂需个案分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己方子女名下
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双方/对方子女名下
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
一方父母付首付
父母出资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个人财产,补偿对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按份共有
视为各自对子女的赠与,按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出资
情况
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出资
个人财产(罕见)
实践中认定较少,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参考案例:(2017)云民再99号
一方出资
无/有贷款
双方/对方名下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名下
需查明真实意思:赠与子女还是代持
需查明真实意思,特别关注子女是否成年
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未出资方可分份额较少
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与婚前不同)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民法典》新规)
双方父母付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