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现实中,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赠与子女,后续碰上拆迁,兄弟姐妹反目打官司的案子层出不穷。很多人疑惑: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拆迁补偿款到底能不能当作遗产平分?今天结合真实法院判例,用《民法典》讲明白答案。
核心裁判规则:
父母生前订立附赡养义务赠与协议、子女尽责养老送终,房屋在父母生前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拆迁补偿款不再属于父母遗产,其余子女无权主张继承分割。
一、案情回顾
李某、于某夫妻在2014年签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将名下农村房屋赠与小女儿,附带条件:由小女儿负责照顾父母日常起居、养老送终。
协议签订当天,两位老人便把房屋产权证交由小女儿保管。此后十余年,两位老人的生活开支、住院陪护全部由小女儿承担,直至二人分别于2022年、2024年相继过世。2020年房屋遇上拆迁,村委会核实赠与事实后,直接和小女儿签订拆迁协议,全部补偿款由小女儿领取。
父母去世后大女儿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认为拆迁款是父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平分补偿。
二、争议焦点
拆迁补偿款究竟是父母遗留遗产,还是小女儿的个人财产?
审理关键在两点:
1、案涉协议是附义务赠与合同,还是遗嘱?
2、案涉协议是否真实履行、房屋权属是否在老人生前完成处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早在两位老人在世期间,便通过赠与完成权利转移,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是房产价值的货币转化形式,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总结
本案裁判逻辑可分为三点:
1、协议定性:属于附义务赠与,并非遗嘱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协议明确约定“赠与房屋+受赠人赡养至终”,符合附义务赠与的法律特征,并非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且两位老人在世全程知晓约定内容,生前从未提出撤销赠与,以实际行为认可赠与有效。
2、赠与实际履行,全面履约是权益归属依据
农村房屋受不动产登记政策限制无法办理过户,不影响赠与法律效力。
老人交付房产证、小女儿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拆迁,亦完整履行了养老、看病、丧葬等全部约定义务,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房屋对应的财产权益依法归受赠子女所有。
3、遗产认定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时间节点
《民法典》第 1122 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案涉房屋拆迁时两位老人在世,房屋产权早已在生前处置完毕,拆迁款是房屋价值的货币转化,并非两位老人遗留的财产;村委会知情赠与事实,直接对接受赠与子女办理拆迁手续,进一步佐证财产归属。
五、家事避坑小贴士
家庭财产处置切勿仅凭口头约定,拟定书面财产协议、妥善保管文书与履约凭证,按约履行相关义务,才能避免亲人之间后续财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