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裁判规则
(一)“吃差价”行为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房产中介“吃差价”类案时,应进行穿透式审查,重点考量以下要素:
房源锁定行为的真实性:中介或其关联方与出卖人签订的“预购协议”“净得价协议”等是否具有真实购房意图(如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约定转售权等);
交易信息的披露完整性:中介是否向买受人如实报告出卖人真实净得价,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
差价的实际来源与归属:溢价款是否源于买受人实际多付的房款,是否最终由中介或其工作人员实际获取或分配。
(二)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界定 中介机构需如实向买受人披露的“重要事实”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真实净得价款、房屋物理与权属状况、抵押与查封等权利限制、交易税费的实际承担方式等对买受人缔约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的,可认定违反法定报告义务。
(三)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1. 报酬请求权的否定:中介机构实施“吃差价”行为,即构成对如实报告义务的根本违反,无论是否实际获取差价,均丧失主张中介报酬的权利;
2. 损失赔偿的认定与计算:买受人损失可参照实际支付价款与出卖人真实净得价之间的差额确定,因该部分系中介隐瞒行为直接导致的额外支出;
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性:有观点认为若中介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要件,买受人可主张“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2019)粤03民终12913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支持买受人要求中介返还佣金及赔偿房屋差价款损失,还支持相当于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赔偿房屋差价款和惩罚性赔偿属于请求权竞合,应当择一主张。
结论 房产中介“吃差价”行为本质是对信息撮合义务与诚信原则的严重背离。司法实践中应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其违法性,并依据“禁止获利+赔偿损失”的责任配置原则,否定其报酬请求权并支持买受人损失赔偿诉求,以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