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事法律实务 · 原创深度 | 2026年6月📌 真实场景还原:张先生和李女士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无财产争议,实则几套房产和公司股权均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双方"说好"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等买完房再复婚。但剧情急转直下:同居期间,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至李女士名下,说是为了"财务安全"。之后,李女士出轨,拒绝复婚,并坚称:"登记在我名下的股权,当然是我的个人财产!"张先生傻眼了——明明是假离婚,怎么变成真的?股权还能要回来吗?
一、假离婚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双方"内心都知道"是假离婚,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最大的认知误区。
《民法典》第1076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相关机构登记发放离婚证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男女双方以"假离婚"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有"通谋意思",但并不构成民法上的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行为),离婚行为本身属于身份行为,依法不能撤销,离婚证一旦颁发,婚姻关系即合法终止。
参考案例:某地法院驳回"撤销假离婚"之诉
王某与刘某为规避房贷政策协议离婚,后刘某拒绝复婚。王某以"通谋假意"为由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认定:离婚是身份法律行为,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规定,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协议并亲自办理登记,离婚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求。
结论:假离婚只要办了手续,法律眼里就是真离婚。双方从离婚证颁发之日起,已是前任关系,此后各自的行为和财产均须按离婚后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离婚协议没有分割的财产,归谁所有?
张先生和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写明"无财产争议",但几套房产、公司股权均未分割,这块财产究竟归谁?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收益的财产权利的处理有争议,应予以分割。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分割。
💡 核心要点: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未处理的婚内共同财产,并不因"无财产争议"的表述而自动归任何一方,双方均可在离婚后就该部分财产另行提起分割诉讼。
换言之,即便离婚协议写了"无财产争议",但那几套房产和公司股权婚内共同取得,如果协议未明确分割,则双方对此财产仍处于共有状态(类似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均有权主张分割。
参考案例:陈某诉前妻另行起诉分割房产
陈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双方无财产纠纷",但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未写入协议。离婚后前妻拒绝分割。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无财产纠纷"的表述系就当时已明确分割的财产而言,并不能当然涵盖全部婚内共同财产。涉案两套房产系婚内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分割。判决各得50%份额。
三、离婚后男方将股权转至女方名下,究竟是什么行为?
这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也是法律分析最复杂的部分。
张先生在"假离婚"后(实为离婚后)同居期间,将公司股权转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主张这是一次有效的赠与,股权因此成为她的个人财产。
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我们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法律情形:
(一)若认定为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根据第658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以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若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一般不可随意撤销。
💡 关键突破口: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李女士出轨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需结合出轨的具体情形论证。如出轨导致张先生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双方曾有协议约定,法院可能支持撤销赠与。
(二)若认定为借名登记
实践中,"假离婚"期间转股的当事人,往往有"以李女士名义持有,实际还是张先生的"这样的内部约定。如果张先生能够举证证明:
- 转股系出于规避政策、方便管理等特定目的,而非真实赠与意思;
则可依据借名登记法律关系,主张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股东,要求李女士返还股权。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84条(2024年修订):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信息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记载于名册并非认定股东地位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实际出资情况、股权来源、公司经营决策等全面认定。
(三)若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的自行处置
如果公司股权系二人婚内共同取得,离婚协议未作分割,则该股权在离婚后仍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张先生离婚后将本属"待分割共有财产"转入李女士名下,可能构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由于张先生当时主观上认为是"假离婚",属于对财产法律状态的重大误解。
此时,张先生可主张:该股权系二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要求依法对全部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即便股权名义上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张先生仍享有对应比例的共有权益。
四、男方如何维权?步骤与路径
01.诉讼策略主张
根据实际情况,提起诉讼: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诉;或②撤销赠与之诉(或确认赠与无效);或③借名登记确权之诉(择一主张或择优并举)
02.申请财产保全
立案同时申请股权冻结,防止李女士转让、质押或注销公司,保全标的物;同时对名下房产申请查封
03.证据收集关键点
①股权转让前的出资证明;②双方微信/短信中"方便管理""等复婚后再改回来"等表述;③转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④李女士出轨证据(有利于撤销赠与抗辩)
04.主张损害赔偿
若离婚系受欺诈(对方早有出轨故意),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出轨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可请求法院少分或不分给过错方
⚠️ 特别提示:注意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张先生必须尽快行动,切勿拖延!离婚后另行起诉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五、参考案例:法院这样判
01
案例一:李某与前妻许某股权归属纠纷案
基本事实:李某与许某以"假离婚"形式离婚,离婚协议未处理公司股权。离婚后李某以"经营需要"将持有的公司60%股权变更至许某名下。许某出轨后拒绝复婚,坚称股权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定:
- 李某与许某的离婚合法有效,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
- 离婚时公司股权未分割,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李某对股权享有共有权益;
- 李某单方将股权转入许某名下,微信记录显示其曾表达"暂时放你名下,等复婚后改回来",结合转股未收取对价、李某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事实,法院认定该转股系借名登记,而非赠与;
- 判决:确认李某为公司60%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许某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02
案例二:赵某撤销赠与案(出轨导致赠与撤销)
基本事实:赵某与前妻以"假离婚"分开后继续同居,赵某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以赠与方式过户至前妻名下(有公证书)。后前妻出轨,拒绝复婚。赵某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定:
-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同样适用,但须证明受赠人行为符合第663条规定的情形;
- 法院审查后认为:前妻出轨行为系对同居关系的背叛,但单纯的出轨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 但同时发现,前妻在出轨期间将赵某的部分财产转移,构成侵害财产权,法院据此认定符合撤销条件;
- 判决:撤销赠与,前妻返还房产。
⚡ 律师点评:单纯出轨撤销赠与难度较大,需结合出轨的附随损害(财产转移、精神伤害等)综合论证。
03
案例三:孙某诉前夫分割未处理房产(广东地区实务)
基本事实:孙某与前夫"假离婚"后,前夫坚称离婚协议"无财产纠纷"已将一切处理完毕。孙某以婚内三套房产未在协议中分割为由另行起诉。
广东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无财产纠纷"表述,系对已知财产的当时处置意见,不能排除对未列入协议的财产的分割权利。结合三套房产系婚内共同出资购买,认定应予分割,依照双方贡献及照顾子女原则,判决孙某获得三套房产各50%份额。
六、代理律师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 律师实务六步法
- 第一步——确认婚姻与财产基础状态:核查离婚证颁发时间、离婚协议全文、婚内财产清单,确定哪些属于"未处理的婚内共同财产"。
- 第二步——区分股权的法律性质:重点审查转股是赠与、借名还是共有财产处置,直接决定诉讼路径和证据方向。
- 第三步——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股权、房产均须立案同时申请保全,防止对方迅速转移、处置。这一步不做,后续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空判。
- 第四步——多管齐下,交叉论证:赠与撤销、借名确权、共有财产分割,三条路径分析不同路径的赢面,最终选择出证据最充分的路径实施。
- 第五步——出轨证据的合法取证: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微信、短信记录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注意:非法窃录、偷拍所得证据存在被排除风险。
- 第六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注意:这里的"离婚"特指正式的、以感情破裂为由的离婚,而非本案中的"复婚谈判"场景,需结合具体情形论证)。
📋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清单
- 《民法典》第657-663条——赠与合同、赠与撤销权
- 《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出轨等过错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未处理财产的另行起诉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隐名股东权益确认
- 《公司法》第84条(2024年修订)——股东记载与实际权利
七、写在最后:假离婚的代价
每一个"假离婚"的当事人,都以为自己有把握控制局面。但法律从不按"本意"运作——它只认事实,只看证据,只按程序。
离婚证一旦领到手,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再多的"内心约定""口头承诺"都无法对抗法律的刚性效力。而那些在"假离婚"期间转移的财产,一旦对方翻脸,几乎每一笔都会变成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所以,与其事后维权,不如事前防范。任何以规避政策、规避执行为目的的"假离婚",都是一场赌注极高的豪赌。
法律没有"假离婚",只有"已离婚"。打算"假离婚"之前,请先问自己:如果对方不愿复婚,我输得起吗?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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