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见,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里祖父母对应的是孙子女的遗产,即:当孙子女去世且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那么祖父母离世,孙子女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那么孙子继承房产不能免征契税
那么为啥法定继承人没有孙子女呢?
立法者认为,既然已经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再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法定继承人就没有必要了。
代位继承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即孙子女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可以代替其已故父母的位置,直接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
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在代位继承发生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上是作为其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替身”参与继承,继承了本应由其父母继承的份额。因此,法律认为不需要再单独将他们列为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否免税,实务中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