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周期长、流程杂,最怕的就是中途遇上楼市政策突变。 有些购房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签完购房合同、付完定金,突然出新政策,买家没了购房资格,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到底算谁违约?定金能不能退?要不要赔偿对方损失?今天结合真实判例提示其中风险。 |
📋 案情回顾
本案的购房者陈某,是非广州户籍人员,一直在广州工作生活,并且老老实实缴纳了3年社保,原本完全符合当时的广州购房条件。
2017年2月,陈某通过中介看中了广州某小区一套房源,和业主李某初步达成购房意向后,当场向中介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
2017年2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500万元,采用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的方式交易。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权责:卖方需按时办理提前还贷、涂销抵押手续,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买方需按时提交贷款资料、配合交易递件,同时合同也注明,若因政府、银行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交易延迟,时间可相应顺延。
合同签订当天,中介如实将2万元定金转交给了卖方李某。之后,卖方李某十分配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动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顺利结清房屋贷款,完成了房产的涂销抵押手续,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原本一切交易流程都在稳步推进,眼看过户交易即将落地,谁也没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楼市新政,直接打乱了所有计划。
⚡ 风云突变:3·17新政出台,买家瞬间丧失购房资格
2017年3月17日晚,广州重磅发布楼市限购新政,也就是业内熟知的“3·17新政”。政策直接收紧非本市户籍购房门槛:非广州户籍人员,购房社保缴纳要求从原本的连续3年,直接提升至连续5年,且不认可补缴社保记录。
这一纸新政,直接让社保仅缴纳3年的陈某,瞬间失去了广州购房资格。
面对突发状况,陈某并非恶意违约,而是主动沟通协商。他提出,希望暂时延期交易,等自己社保缴满5年、重新获得购房资格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
但卖方李某坚决不同意延期,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僵局之下,纠纷彻底爆发。
👉双方对峙:到底谁的错?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协商无果后,双方纷纷诉诸法院,各自主张截然不同,也是楼市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诉求:
卖方李某起诉诉求:陈某现已不符合广州购房政策,无法完成交易,属于买方违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买方陈某反诉诉求:自己并非故意违约,是政策突变导致无法交易,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其实就两个:
1、新政导致买家丧失购房资格,无法继续交易,卖家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合法吗? 2、这份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能不能强制继续履行? |
⚖️法院最终判决:无责解约,定金全额退还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给出了公正且通透的判决结果,直接厘清了政策变动引发的购房纠纷权责界定:
首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支持解除合同。购房资格是房产交易的法定前提,3·17新政属于不可预见的政府政策调整,直接导致陈某丧失购房资格,交易无法按原约定完成,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因此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合法合规。
其次,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失败,并非买方拖延履约、拒绝配合,也不是卖方恶意毁约、违规操作,完全是政府政策调整这一第三方客观因素导致,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李某全额退还陈某已支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驳回李某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全部诉求;同时驳回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
律师提示:楼市新政致交易失败,通用判责规则
同类纠纷基本均参照此逻辑判定:
1、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
楼市限购、限贷、社保年限调整等突发政策,是普通购房者和房东无法预见、无法规避、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因此导致的交易终止,不构成违约,无需赔付违约金、赔偿金。
2、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依法解除
购房资格是房产交易的硬性法定条件,一旦因政策变动丧失资格,交易彻底无法落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意一方均可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均会支持。
3、已付定金、房款,必须全额退还
无责解约的核心原则就是互不追责、互不损失。买家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卖家必须全额返还,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双方产生的合理交易成本,各自自行承担。
记住核心规则:政策突变属于客观不可抗力,无责解约,定金全退,互不追责。
律刃棱镜,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