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继承人私自掌控、独占遗产房产,长期霸占房屋、私自出租收取租金、隐瞒房产信息,拒绝其他继承人入住、分割、处置,恶意侵占遗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恶意霸占、隐匿、独占遗产房产、私自占有遗产收益的继承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会根据其侵权情节、霸占时长、获利情况,依法对其酌情少分房产份额,同时需返还私自收取的租金、占用收益等全部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