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核心证据,夯实代持基础
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全部书面文件,将父母亲笔签署的意愿书、全体子女签字的家庭会议纪要、监护人承诺书作为核心证据链。明确指出:全体家庭成员已共同确认,将房产过户至孙子女名下仅为临时代持、用于子女上学,并非真实赠与,各方均受书面约定约束,应当恪守诚信履行。
二、区分法律关系,厘清多次过户性质
针对房屋多次变更登记的情况,逐一拆解每一次过户背景:所有产权变动均基于“上学借用、临时代持”,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赠与合意。同时结合后续《份额出借协议》内容,进一步佐证“A某、B某仅为名义权利人”,从根源否定对方 “登记即所有” 的抗辩逻辑。
三、依法否定口头赠与,明确书面协议优先效力
针对被告提交的老人录音主张口头赠与,律师当庭发表意见:案涉房产处分已有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单一录音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也无法推翻在先形成、多方认可的书面约定,不能作为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依据。
四、尊重客观事实,合理认定已转让份额
查明E某已将自身25%房屋份额有偿转让给F某的事实,律师当庭调整主张,在尊重各方自愿转让行为的基础上,主张剩余份额仍严格按照原始家庭约定分割,既尊重契约自由,又坚守最初的分家合意,观点得到法庭采纳。
五、紧扣按份共有法律规定,主张过户配合义务
在确认真实共有权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按份共有相关规定提出诉求:现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真实共有人有权要求名义权利人配合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合法主张过户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