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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自建房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登记不等于合法产权确认。当产权不明晰时,法院通常避免处理该类房产的所有权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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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原告李某进、张某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签署的《xxx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张某玉、李某进对深圳市龙岗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产价值40万元);三、按各50%份额分割原告李某进、被告李某重甲对深圳市龙岗区701房之外的共有房产(房产总价值400万元);四、判令被告不得对原告行使权利进行妨碍;五、判令被告向原告张某玉、李某进偿还占用701房的占用费8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并按照1000元每月向原告张某玉、李某进支付占用费,至被告归还该房为止;六、被告赔偿原告张某玉,自2023年2月起占用一楼及五楼的租金损失,(每月11550元至被告归还,至2023年5月暂计为46200元),及占用其他楼层的租金损失(暂计16万元)。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二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于2002年1月18日结婚,二人婚后生育有一子李某进(即原告一),婚姻存续期间2006年建有一栋七层楼的自建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该房产于2007年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回执号xxx,登记在李某重甲名下。2015年1月14日,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701号归二原告共同所有,二原告各占50%,701之外的其他房产约845平方米归男方李某重甲和儿子李某进共同所有(各占50%)。离婚之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签署《协议书》约定”为抚养丙方(李某进),这栋楼所有租金归乙方(张某玉)收取“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强占案涉房产,两原告未得到701房居住,且仅仅获得一楼、五楼等小部分房产用于收取租金。2022年至2023年2月,被告采取停水停电等骚扰方法将原告的租客赶走,或强行收取租金。二原告多次报警,被告不听劝阻仍然强行断水断电,暴力驱赶二原告,强占了全部房产。截止到起诉日,被告仍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任何内容,并且继续妨碍原告的权利且拒不归还强占的租金。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契约精神、违背基本道德底线拒绝承担约定抚养义务,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予以准许,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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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7月16日生育一子李某进。原告张某玉与被告李某重甲于2015年1月14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男方:李某重甲,身份证号:XXX,女方:张某玉,身份证号XXX。双方于2002年01月1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某办理结婚登记,因夫妻感情不合,女方现无怀孕,经双方慎重考虑决定自愿协议xxx,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子女抚养、财产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姓名李某进,身份证号码XXX,xxx后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男方每月给女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每月10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为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男方可随时探望小孩。二、财产归属:房产:深圳市龙岗区900多平方米,登记在男方名下,属夫妻双方婚后共有财产,该栋楼的701(约55平方米)归女方与儿子李某进共同所有,由于该栋楼不久要拆迁,拆迁后的赔偿款归女方张某玉与儿子李某进共同所有(各占50%)(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该栋楼的其他房产约845平方米,xxx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李某重甲和儿子李某进共同所有;由于该房产不久要拆迁,拆迁后的赔偿款归男方李某重甲和儿子李某进共同所有(各占50%),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三、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名下的债务均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无债权。四、xxx后住房的安排:女方住:深圳市龙岗区。男方住:深圳市龙岗区。五、其他说明:1、婚前男方因周转不灵,向女方张某玉的母亲周某虹借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xxx后男方必须在“深圳市龙岗区”的房子拆迁之前还清。2、日后男方有再另娶或有再生育子女,都无权分割“李某进占的产权50%。
2017年8月23日,原告李某进、原告张某玉和被告李某重甲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李某重甲,乙方张某玉,丙方李某进,甲、乙双方曾是夫妻关系,丙方是甲、乙方的儿子,甲、乙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丙方高中和大学教育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孩子完成高中和大学教育为止,高中和大学教育阶段之后,如若丙方继续就学,甲方应继续抚养丙方的所有有关费用。深圳市龙岗区楼房,面积大约900多平方米,由于该栋楼不久之后要拆迁。在拆迁之前,由于乙方需要照顾儿子李某进生活,故无法工作,造成没有经济收入,为了抚养丙方,这栋楼的所有租金归乙方收取,甲方必须遵守承诺。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李某春(被告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李某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李某春);李某春户口注销证明(2003年12月9日);(被告父亲李某春与被告母某揭剑霞)夫妻关系证明;(李某重乙、李某重甲与布某)房屋置换协议;历史遗留申报表【龙某普查示字2010-601号,位于中心围(申报编号xxx)房产权利人李某重甲】。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的二、三、四楼已出售案外人。另查明,原告禄某霞与被告李某重甲、被告张某玉、被告李某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7民初xxx号,于2023年8月31日在本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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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原居民自住房屋,上述房屋建在李某重甲之父母李某春与禤某霞提供的宅基地上。在进行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情况普查时,登记在李某重甲名下,但该登记非产权确认登记,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登记,因此就上述房屋的权属及使用问题,不仅张某玉与李某重甲双方存在争议,案外人亦提出权属及使用主张。鉴于上述事实,因讼争房屋权属尚未确定,故原告主张分割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待涉案房屋权属确定后再行分割,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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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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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民事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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