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猝死家中,留下430万存款和一套房产。他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旁系亲属要求继承全部遗产,但法院最终判决亲属分得130万,剩余300万和房产收归国有。这个判决,支持还是反对?
一、案情回顾
2023年夏天,上海徐汇区某小区内,一位葛姓老伯猝死家中。
葛老伯与老伴生前属于丁克家庭,两人没有生育子女。葛老伯的妻子、女儿(非亲生?根据法院查明,葛老伯是老年丧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先于他离世。葛老伯这一生,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
葛老伯离世后,留下了两笔主要遗产:
由于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后不久,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堂弟夫妇的主张是这样的:他们与葛老伯关系密切,在葛老伯生前,他们每周前往探望,协助就医、配药,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堂弟夫妇认为,他们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应当分得全部遗产。。
二、法院判决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综合考量了堂弟夫妇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扶养强度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
判决后,葛老伯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发现。堂弟夫妇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前案的判决中,堂弟夫妇分得的130万元遗产,已经与他们在照顾葛老伯的时间、强度和频率上“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法院驳回了堂弟夫妇再次继承300万元遗产的诉讼请求-1-3。
目前,这300万元存款和房产,由徐汇区民政局管理。经法定程序后,将依法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三、案件解析
(一)《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一条文从《继承法》第14条修改而来,放宽了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人员的条件。与以往必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不同,新法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不依靠其扶养,也可以分得遗产。
这里的“扶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4。正如法院在判例中所指出的:“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
因此,堂弟夫妇虽然只是旁系亲属,但因为他们每周前往探望、协助就医、照顾生活,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二)《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因此,在分出堂弟夫妇酌情分得的130万元后,剩余遗产(300万元存款+房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1。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旁系亲属尽了多大的扶养义务,就获得相应比例的遗产;超出其义务范围的剩余遗产,则依法收归国有-1。
四、特别提醒
1. 丁克家庭的继承风险
本案对丁克家庭、独身人士、失独老人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如果你们属于以下情况:
选择丁克生活方式,没有子女
独身、未婚、无子女
子女先于本人去世(失独)
父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
建议提前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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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 | |
|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与他人生前签订协议,约定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对方则有权接受遗赠-6 |
| 办理意定监护 | 在意识清醒时,选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意定监护人,代理医疗、财产等事务-5-6 |
| 旁系亲属提前参与 | 如有旁系亲属愿意长期照顾,应保持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以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 |
2. 旁系亲属应如何维护权益?
如果旁系亲属(堂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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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性 | |
| 有证据 | 保留就诊记录、配药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
| 及时主张 | 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向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
| 注意时效 | |
根据广西田东法院的案例,同宗族的侄子照顾独居老人长达15年,法院最终判决其可以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3. 旁系亲属不一定能全部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旁系亲属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不意味着全部遗产都会判给旁系亲属。法院会综合考量:
扶养的时间长度
扶养的频率和强度
遗产的总额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人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核心原则——尽了多大的义务,就获得相应的权益。
五、结语
葛老伯一案的判决清晰传递了《民法典》的价值导向:鼓励孝亲敬老、扶孤助弱——谁尽了义务,谁就有权获得回报;但法律不支持超出义务范围的不当得利。
对于丁克家庭、独身人士,提前规划“身后事”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了避免日后亲属之间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毕竟,法律的温度需要在你的安排中落地,而不是等到离世后才由法院来裁定。
来源:本案事实与判决依据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该案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