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判例系列· 第04篇 · 李怀律师
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黄金组合
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孤寡老人财产传承公证效力
一、案情回顾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判决时间:一审2023年12月12日 / 二审2024年5月17日 | 城市:上海
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妻子和儿子均已去世。小区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长期照顾马某的生活起居。2017年,马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由刘某负责马某生养死葬,马某将名下房产等赠与刘某。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
马某去世后,其妹妹等亲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主张马某签订协议时已出现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争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及财物归刘某所有,上海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高龄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亲属以「老人糊涂」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马某在签署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
(三)被告所举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证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公证人员的证言尤具说服力:「老人讲话思路很清晰,对于为何要公证,为何这样做,为何要给刘先生夫妻扶养和监护,生老病死托给谁,财产不给自己亲戚,讲得很清楚、很坚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
四、律师说法:实践指导意义
核心启示一「意定监护 + 遗赠扶养协议」是孤寡老人的黄金组合。意定监护解决的是「谁来管我」的人身照管问题,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的是「财产给谁」的财富传承问题。两者搭配,形成了「生前照料 + 身后传承」的完整闭环。老人得到了贴身照护,扶养人的付出也有了法律保障,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
核心启示二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在此类纠纷中「一锤定音」。亲属方几乎穷尽了所有法律程序试图推翻协议,但公证文书经受住了严苛的质疑和挑战。高度对抗的家事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不论是意定监护文件还是意定传承文件(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信托协议等),最好都通过公证文书的方式来呈现。
核心启示三举证责任在异议方,且标准很高。亲属若想以「老人签约时已糊涂」为由推翻经公证的协议,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且须达到「优势盖然性」标准。仅有高龄、既往病史或住院记录,不足以证明签约时欠缺行为能力——需要签约时间点前后的专业鉴定或医学证据。
结语
本案是近年来最受社会关注的意定监护相关案件之一。它不仅检验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司法韧性,也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朴素而有力的价值观:财富传承不必然留给亲属,留给「对你好的人」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老人未雨绸缪的法律安排,捍卫了自己的自由和尊严——这正是意定监护制度最深层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