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数份遗嘱对簿公堂,房产份额该归谁?京云律师代理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成功为客户守住核心财产权益


近日,北京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件中,被继承人先后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对同一套房屋的归属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安排。原告依据后立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份额。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京云律师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代理被告吴迪,成功说服法院优先适用公证遗嘱,为客户守住了应得的核心财产权益,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吴建国(文中均为化名)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吴玲、被告吴迪和被告吴畏。前妻去世后,吴建国于2008年与原告刘慧登记结婚。吴建国留下了一份重要的遗产——位于上海市宜山路的房屋。这套房屋的来源颇为曲折,历经数次诉讼。最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由吴建国与被告吴迪共同共有,二人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围绕着这套房屋的归属,吴建国留下了两份内容“打架”的遗嘱。第一份:公证遗嘱(2008年)。 吴建国明确表示,自己在宜山路房屋中的份额,由女儿吴玲和被告吴迪共同继承。第二份:自书遗嘱(2014年)。 时隔六年,吴建国又亲笔写下了一份新的遗嘱,其中写明,自己在宜山路房屋中的份额以及其余财产,全部由原告刘慧一人继承。2019年,女儿吴玲不幸先于吴建国去世。2021年,吴建国也撒手人寰。此后,原告刘慧便依据2014年的自书遗嘱,将吴迪、吴畏两兄弟诉至法院,要求独自继承吴建国在宜山路房屋中的所有份额。面对这份“后来居上”的自书遗嘱,吴迪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京云律师能帮他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图片来源摄图网,授权期间使用)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到底哪一份才是有效的?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吴迪能否获得其父留下的房产份额。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师立即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细致的梳理。他们敏锐地发现,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虽然吴建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去世,但其立下两份遗嘱的时间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意味着,关于本案遗嘱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民法典》的新规,而应适用立遗嘱时的法律,即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庭审中,原告刘慧坚持认为,自书遗嘱在后,应视为对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有效。对此,京云律师代理被告吴迪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吴建国所立两份遗嘱的时间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关于遗嘱的效力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根据1985年《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位阶,非经公证程序,不得被任何形式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所撤销或变更。根据该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因此,吴建国在宜山路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其2008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处理。同时,针对被告吴畏通过代理人提交的一份所谓“口头婚前协议”的声明,京云律师也明确指出,即使存在这样的口头约定,也无法对抗法律效力明确的公证遗嘱,更不影响当事人在其后通过法定形式改变自己的意愿。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法理依据充分,准确地切中了本案的法律要害,为法庭最终作出公正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严谨的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吴建国在宜山路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刘慧继承四分之一,由被告吴迪继承四分之一。经析产继承后,宜山路房屋的产权由原告刘慧享有四分之一,被告吴迪享有四分之三。这个结果意味着,吴迪先生不仅保住了自己原有的房屋份额,还根据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规则,额外获得了一部分遗产。与之相对,原告刘慧仅获得了远低于其诉讼请求的份额。对于原告已领取的抚恤金,法院也判决由其向两被告支付相应款项。这一判决结果,厘清了多份遗嘱并存时的效力规则,有力维护了公证遗嘱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京云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代理工作,成功守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也再次彰显了京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疑难家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