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存在恶意借离婚协议规避债务、逃避执行的情形
主观恶意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审查要素。若经核查,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分割房产的真实目的并非终止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到期或即将产生的债务、阻挠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典型的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该类情形,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会支持当事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反之,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合理合规,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可进入后续个案审查环节。
二、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权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
结合司法实践及生效判例,当前普遍认可的审查标准为: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否早于案涉金钱债权的形成时间。同时,鉴于离婚协议存在事后补签、伪造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真实性要求较高。当事人通常需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的官方离婚协议,以此佐证协议签订的真实时间与法律效力。
三、离婚后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在房屋占有状态的审查标准上,各地司法实践存在明显区别。在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公报案例中,钟永玉及子女自离婚后便持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该房屋是其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该案明确裁判核心逻辑之一是当事人的生存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由此可见,案外人离婚后持续、合法占有涉案房屋,是司法裁判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过错归属认定
关于过户过错的审查,各地司法实践同样存在差异。从最高院核心判例及主流裁判观点来看,未过户的过错归属是此类案件的重要审查要件。在(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公报案例与(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案件中,案情均满足离婚协议签订于债权形成之前、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实际占有房屋的条件,但裁判结果完全不同。核心差异在于未过户的过错主体不同:钟永玉案中,未过户系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案外人无过错;而另案中,当事人为节省按揭转贷手续费、规避契税,主动选择暂不办理过户,属于自身故意拖延,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据此驳回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最高院后续判例进一步细化了过错的认定标准。在(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案件中,案涉房屋离婚时仍背负未清偿完毕的按揭贷款,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认定该情形属于客观障碍,案外人刘会艳不存在主观过错,据此支持其排除强制执行的诉求。与之相对,在(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案件中,案涉商铺虽因存在抵押客观上无法及时过户,但案外人钟玉珠在离婚后,钟玉珠仍然以被执行人名义用案涉商铺抵押贷款,表明钟玉珠对案涉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法院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定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