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几则真实司法案例,解析《民法典》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规则,以及常见的法律风险点。
一位老人将拆迁分得的三套房产全部赠与孙女,约定的条件是由孙女为自己养老送终。
结果孙女拿到房产后态度转变,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因老人出租其中一套房屋支付养老院费用,将租客起诉至法院。
另有一起案例,当事人花费27万元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取北京车牌,最终车牌被作废,相关人员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事件的背后,都涉及《民法典》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重要概念。
下文结合案例拆解相关规则,梳理常见风险点。
一、奶奶赠与孙女三套房产,反被孙女起诉
陆奶奶将拆迁分得的三套房产,全部赠与孙女。
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孙女需提供其中一套小房屋供奶奶终身居住,并承担赡养义务。
房产完成过户后,孙女的态度发生转变。她从未前去照顾奶奶,奶奶行动不便无法独立生活,又无法住进约定的房屋。无奈之下,奶奶将这套小房屋出租,用租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
孙女得知后,认为奶奶无权出租属于自己的房产,便将租客起诉至法院,要求租客搬离。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次起诉让奶奶彻底心寒,随后她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孙女三套房产的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奶奶的诉讼请求,三套房产重新回到奶奶名下。
这个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该条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孙女的行为,已经符合上述多项撤销情形。
有网友评论:看到孙女起诉租客的情节,本以为老人会陷入被动,还好法院的判决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网友表示,拿到三套房产却连一间房屋都不愿给老人居住,反而起诉主张权利,实在令人难以认同。
这个案例背后,有几个容易被忽视的实操细节:
第一,赠与人的撤销权,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期限,撤销权消灭。陆奶奶在发现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后及时提起诉讼,若拖延超过法定期限,权益将难以通过该途径保障。
第二,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办理公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会受到限制,但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三,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给第三方(包括亲属),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无效,这也是很多婚内财产被私自处分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四,如果赠与人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行使期限更短,通常为六个月。
第五,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终身居住权”,受赠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新的买受人原则上需要承受该居住权负担。也就是说,即便孙女将房屋变卖,奶奶依然有权在房屋内居住。该规则来源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但现实中很多人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导致该权利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赠与房产的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法律保障会更为充分。
二、花费27万假结婚获取京牌,最终车牌作废且涉刑
在北京车牌相关的灰色产业链中,流传着一种“结婚过户”的操作方式:找一名名下有京牌的人登记结婚,以夫妻变更的名义将车牌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再办理离婚。
根据公开报道,有当事人为此花费27万元。
负责操作的团伙伪造结婚证与公安机关印章,最终相关人员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刑罚。付费的当事人丁某虽然支付了费用,但已过户的京牌指标被作废,不仅付出的费用无法追回,还留下了违法记录。
这一事件涉及一项基础法律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其成立与解除均受法律严格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附加财产交易类的条件。将结婚作为买卖车辆指标的手段,不仅民事层面无效,还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网上有人提问:自己没有假结婚,但帮朋友代持车牌,双方签了私下协议,是否有保障?法律业内人士分析:车牌指标属于行政特许资源,与特定身份绑定,任何形式的私下车牌转让协议,都可能因违反公共政策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不会保护此类交易——代持协议无效,车牌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双方还可能因购车款的归属产生纠纷。
有网友分享过自身经历:朋友借用自己的名字购车,约定一年后过户,结果拖延了三年。后来自己购车时发现指标被占用,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也有网友提示:不存在捷径获取京牌的合规方式,正规渠道只有摇号、轮候、继承等途径,其他非常规方式都存在法律风险。
三、口头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职场中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情况:领导口头承诺项目完成后发放奖金,付出大量精力完成项目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有升职类的口头承诺,最终无法兑现的情况也十分常见。
口头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分两类情况判断:
涉及财产的承诺,有证据可主张权益
领导口头约定完成业绩对应相应奖金,如果员工确实完成约定的业绩标准,该口头承诺可能构成业绩激励约定的组成部分。前提是有对应的证据支撑,没有留存证据的话,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涉及身份关系的承诺,无法强制履行
比如口头承诺升职,这类内容涉及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属性,法院无法强制企业履行升职约定。但员工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有网友分享过应对经验:现在遇到奖金类承诺,都会通过邮件发送确认消息,复述对方的承诺内容,对方回复确认便可作为证据;对方不回复,也能提前知晓承诺未必能兑现。也有网友补充:大额的奖金约定,尽量写入年度绩效目标等书面文件中,仅靠邮件的证明力相对有限。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附条件,是指以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前提。比如约定“你考上大学,我就送你一台电脑”,能否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是指以未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作为前提。比如约定“等你年满十八周岁,就把房子过户给你”,年龄增长是必然发生的事实。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结婚、离婚、收养、认领、放弃继承等身份行为,以及抵销、解除等单方法律行为。这类行为要求法律效果明确清晰,不允许附加不确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还规定了一项重要规则: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简单来说,若一方恶意耍赖阻碍条件达成,法律会推定条件已经达成;若一方恶意推动条件成就,法律会推定条件未达成。比如约定“你帮我装修完房屋,我就把车过户给你”,装修到一半房主故意找茬不让对方继续施工,法院可以认定条件已成就,判决房主履行过户义务。
写在最后
赠与可以附加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有一年的行使期限,超期则权利消灭。口头承诺并非完全无效,但财产类承诺需要证据支撑才能兑现。
而所有民事行为的大前提是:所附的条件本身必须合法。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取车牌,因条件违法,整个行为自始无效,还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有网友的观点十分准确:法律保护善意的当事人,不保护心存侥幸试图钻规则空子的人。如果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也有网友的评论值得参考:所有附条件的约定,都是书面的权益保障,不要等到产生纠纷才后悔当初没有落实为文字。
本文为民法相关法律知识的科普解读,仅作通用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