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登记告知书
王国栋:
我单位收到你提交的郓城县盛豪小区1号楼3单元405室(现编号1-3-501)的登记申请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间,王希忠对此房屋登记事项提起了异议,并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判决书((2022)鲁1725民初2102号)判决结果为:王希忠与山东盛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2026年6月4日,郓城县城市更新和房产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撤销王国栋商品房买卖合同、段鹤车库备案决定书》(郓城房(2026)第1号),对王国栋的盛豪小区1栋三单元405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予以撤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提交的申请不予登记。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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