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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领取离婚证即生效,对双方有强制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出售后补偿女方折价款”,看似清晰的财产分割方案,却因男方拖延卖房陷入僵局。更坑的是协议竟约定售房前女方需每月倒贴房贷给男方,即时间拖得越久,男方最终支付的净补偿款就越少。达成协议后,男方故意不挂牌、不配合看房、漫天抬价导致无法出售,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法院可直接判令男方无需卖房、立即全额支付补偿款,不用等卖房。女方持续独自承担房贷,属于男方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起诉时可一并主张:由男方赔偿你垫付的全部房贷本息、利息损失。若法院判决后男方仍不配合,可申请司法强制拍卖房产,拍卖款优先结清房贷,剩余款项直接抵扣你的补偿款。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发生纠纷后怎么办
1、书面催告留证(先协商,固定对方拖延事实)同时两种方式发送,全部留存原件:EMS纸质催告函(寄男方户籍地/现住址,快递单写明“催告配合出售XX房产并支付补偿款”,保存底单、签收记录、函件复印件);微信/短信文字催告(不要语音),内容模板:依据XX年XX月XX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XX房屋出售后你需向我支付XX元补偿,售房期间房贷由我承担。现我催告你7日内共同挂牌、配合看房、协商合理售价;若你继续恶意拖延不配合,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我将起诉要求你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并赔偿我已垫付所有房贷、诉讼费、律师费。
2、必须收集的证据清单: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离婚证;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共有、抵押状态);房贷还款流水(证明全部由你独自支付);催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EMS快递凭证;男方拖延证据:拒绝挂牌、拒绝到场、故意报虚高价格、不配合中介看房的记录。
三、第二步:法院起诉
1、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2、管辖法院: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或房产所在地法院。
3、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立即向你全额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补偿款XX元(依据恶意阻却条件成就,无需等待卖房);判令男方赔偿你离婚后至今独自垫付的全部房贷本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由男方承担(协议有违约条款可直接主张,无条款法院可酌情支持)。若法官认为仍需走售房流程,可变更诉求:判令男方限期【】日内共同委托中介以合理市场价挂牌出售案涉房产;逾期拒不配合,申请法院对房屋司法拍卖;拍卖所得先清偿剩余房贷,剩余房款优先支付你的补偿款,不足部分由男方补足。
四、司法案例
案例一、吉某甲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6)苏0211民初2*2号
本院认为:吉某甲与张某于2015年2月3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在法院达成的庭前调解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吉某甲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张某未能按约到场配合吉某甲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且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双方确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时共同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根据吉某甲提供的照片及短信信息,可以认定吉某甲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时许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张某未在该时间段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配合吉某甲办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吉某甲、张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其它协议事项部分约定的内容及庭前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约定附条件。现因张某收到《律师函》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履行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及付款义务、未按庭前调解协议约定的日期到场配合吉某甲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及未在庭审过程中确定的时间段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张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双方共同将无锡市金瑞家园1××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例二、吴某梅与何某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民终14*14号
裁判理由: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认为上述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时间约定不明,故其可随时主张。法院对此认为,原告提出双方曾约定于2019年9月底前将涉案房屋出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原告并未进一步举证,法院难以采信。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并未明确出售房屋的具体时间,出售房屋之行为系支付相应折价款的前提条件,故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的条款。关于争议焦点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虽然于离婚后即挂牌售房,但截至最后一次庭审被告仍未将该房屋出售。被告辩称系受到整体房产市场及疫情影响,但事实上双方登记离婚时距疫情发生尚有半年左右,房产市场亦较为平稳。可见,被告对于出售房屋存在敷衍拖延之嫌。截至双方登记离婚时,该房屋尚余149万多元贷款本金未归还,而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在房屋出售前原告需负担每月4500元房贷。该约定意味着出售时间越长,原告需负担的房贷越多,经抵扣后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房款就越少。该约定显然存在不公平之处,易致被告产生道德风险,也体现出双方约定时背后的真实意思即为尽快出售房屋。结合房屋现状,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故确认其支付70万元房屋折价款的条件成就。关于争议焦点三。结合出售房屋通常的合理时间、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确认原告需要负担的是离婚后至立案前(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4500元的房贷,抵扣已经支付的部分,原告应支付被告贷款15039.94元,被告最终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84960.06元。
案例三、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7)粤03民终2*802号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售涉案房屋是否为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就《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2条的约定产生争议。原告称,《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出售涉案房屋,且在收到上述房款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53万元。在达到上述约定的付款时间后,原告通知被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表明拒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被告称,被告依照《离婚协议书》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条件未成就,根据约定,被告在出售其名下涉案房屋后,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目前该房产作为被告的唯一生活用房并未出售,因此被告支付对应款项的条件没有成就。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女方名下的房产壹套,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金地名峰XX栋XXX室,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该房产出售,出售所得款项里扣除贷款余额及各项费用之后,其中53万元归男方所有,其余归女方所有,女方在收到出售房屋款项后15天内支付给男方53万元”。因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涉案房屋的出售事宜完全由被告决定及办理。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出售及售房款的分配事项,即对被告设定了履行出售涉案房屋及给付原告53万元售房款的义务。被告在协议上签名、捺印,表示了对该约定的认可,因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但被告未出售涉案房屋,亦未给付原告53万元售房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预期利益。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向其支付5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五、关键风险提醒
1、不可擅自断供房贷,贷款合同借款人是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对内约定女方还贷不能对抗银行;一旦断供,银行会起诉双方、征信双双受损、房产被银行拍卖,损失更大。垫付流水全部保存,起诉向男方追偿。
2、诉讼时效3年;从你发现男方恶意拖延、拒不配合卖房之日起算,不要拖延太久起诉。不要采取换锁、占用房屋、暴力交涉等过激行为,避免自身产生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