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阿强未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同时明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不是普通赠与,不能随意撤回。
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为什么不能随意反悔?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是普通赠与
反悔一方通常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权利。但这一观点不能成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它不是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附随于身份关系变动的财产安排。
(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将房产留给子女,是基于血缘亲情的责任与担当,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的生活与成长,属于典型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三)婚姻关系已解除,反悔有违诚信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财产约定,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虽然单方不能随意反悔,但以下情形例外:
1. 双方均同意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撤销对子女的财产给予约定,可以共同撤销。
2. 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如果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论清晰: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约定房产给子女的条款单方反悔,原则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等因素后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其中的财产给予条款与身份关系解除密不可分。婚姻可以结束,但为人父母的责任与诚信不能丢。将房产留给孩子,是一份承诺,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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