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目的赠与”的内涵
传统民法理论将赠与分为“普通赠与”与“附条件赠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往往不同于普通赠与:它通常不基于等价交换,而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这种“以维系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学说上被称为“附目的赠与”或“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其核心特征在于:赠与的成立与履行,以特定目的(婚姻长期存续)的达成为前提。目的未达成,赠与的基础即告动摇。
(二)法条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条文为“附目的赠与”理论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强调法院在分割夫妻间赠与房产时,不应受登记比例的绝对约束,而应回归给予目的,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三)在曹某案中的司法适用
在本案中,法官明确认定:“夫妻之间的赠与就跟普通赠与不一样,它往往是基于对于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这样一种期待,是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1. 房屋来源: 系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曹某、赵某均无贡献;
2. 婚姻状态: 婚姻存续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属典型的“闪婚闪离”;
3. 生育情况: 无共同子女;
4. 女方过错: 赵某为房产从业者,明知房屋来源却未提醒曹某慎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的行为;
5. 利益平衡: 若完全按登记比例分割,将导致曹某及其父母无家可归,显失公平。
据此,法院未支持赵某按99%比例分割的主张,而是判决房屋归曹某所有,仅补偿赵某50万元(包含其已支付的11.9万余元税费及共同生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