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观察|财产保全

图1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作者拍摄)
诉讼保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才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出具调查令。
但很多时候,律师恰恰是因为无法核实财产线索,才需要调查令。
于是就形成一个死循环:
没有财产线索,开不了调查令;没有调查令,又核实不了财产线索。
我在江苏苏州和江苏海安办理的两个案件中,都遇到过类似问题。
两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基本一致:
先调取产调,再申请保全。
而且两次调取产调时,均未提供调查令。
这里有一个前提:不能以人查房,只能以房查房
我办理的上述案件,并不是查询被告名下有哪些房产。
而是已经掌握了具体房屋信息。
例如:
•具体地址;
•楼栋号、房号;
•不动产权证号。
海安和苏州的工程保全案件中,我已经知道具体楼栋和房号,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换句话说,查询的对象始终是一套明确的房屋,而不是某个人名下全部房产。

图2苏州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另外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已经在江苏海安、江苏苏州以及上海松江区、普陀区,在案件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提交相关材料后,均成功调取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

图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
为什么这种查询能够被受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均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我个人比较认同一种观点:
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看其与被查询不动产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不是看其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在已经掌握具体房屋信息的情况下,如果该房屋本身就是拟保全或者拟执行的对象,那么申请人与该房屋之间已经存在现实的利益关联。
从这个角度理解,在保全阶段申请查询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查询时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我的实际办理经验,通常需要准备:
•律师执业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
•起诉状;
•保全申请书;
•具体房屋信息(房屋地址、楼栋号、房号或者不动产权证号)等。

图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样式仅供参考)
部分地区可能也接受立案成功短信、网上立案截图、举证通知书等能够证明案件已经受理的材料。
不过,办理前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具体材料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做法系本人在江苏海安、江苏苏州以及上海松江区、普陀区的实际办理经验,并不代表全国统一做法。
如果有同行在其他地区也通过类似方式成功调取过产调,欢迎交流补充,我后续也会持续更新相关地区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