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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大概都了解了《婚姻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首先我们来复盘一下其中关于房产的分配规定:
约定转移登记或加名但尚未办理登记:房子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实际转移登记或加名:房子归给予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婚后一方
父母部分出资及双方父母出资。
(不再区分是登记在谁名下,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买的房屋系共同财产:判决归一方子女所有,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归一方所有,给与另一方合理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那么此时就以上情形我们来做个探讨分割的具体比例:
①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归出资一方时,向另一方补偿的具体比例是有多少呢?
最高院编写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认为:“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比如8年以上,双方已经孕育子女并协助赡养出资一方父母的,此时可以补偿较多的份额,当然,即便补偿,一般也不应超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比如3年以下甚至不超过1年,则可以较少补偿,甚至不排除个别案件中不予补偿。”
②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双方共同还贷(或双方父母全部出资)房屋归出资一方时,向另一方补偿的具体比例
最高院编写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认为: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情况的处理思路相同,在具体分割比例上,出资来源情况在分割比例上仍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出资比例相差较大,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由其对配偶一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补偿数额。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如果出资比例相差不大,则可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归其中一方,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