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郭京飞、任素汐主演的电视剧《迷墙》正在热播中。剧中郭京飞饰演的余鸣以低价买得一处法拍后的别墅。余鸣无意中砸了别墅的墙,从墙中掉出来三千万元现金,后来又在地下室内发现了现金三千万元。
这笔钱并非“天降横财”。随着剧情推进,余鸣发现现金系原房主藏匿的非法所得,还牵涉一桩命案。《迷墙》以黑色幽默的方式呈现了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购买二手房后,在墙体等隐蔽空间内发现的现金,究竟归谁所有?发现人能否据为己有?擅自处置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墙体内发现的现金,属于典型的隐藏物——即隐匿于不动产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动产。因此,其处理规则应当参照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318条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发现隐藏物不能适用“先占取得”原则。发现人并不因“最先发现”或“在自家房内发现”而当然取得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仅指向不动产本身及合同约定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墙体夹层内藏匿的现金,属于独立于不动产之外的动产,其所有权并不随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自动转移。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适用范围限于不动产,不能扩展至墙体内部隐藏的动产。
无论是通过二手房交易、赠与还是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新房主对房屋内隐藏物的权利均不能凌驾于原所有人之上。
即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内一切物品归买方所有”,亦不当然涵盖出卖人不知情或未作处分的隐藏财物——该类财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对象。
法拍房即法院依法拍卖的房产,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法拍房的拍卖公告通常仅列明不动产信息,拍卖标的为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未在公告中载明的屋内动产。
买受人在取得房屋后,于墙内发现的现金仍属于隐藏物,应当参照遗失物规则处理,不得以“法拍房我已买下,墙内一切归我”为由主张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墙体内现金的法律定性可能存在“隐藏物”与“遗忘物”的争议。
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原占有人对财物脱离占有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空间特征:隐藏物系原占有人有意藏匿于隐蔽空间,遗忘物则系原占有人无意中脱离占有、且记不清具体位置。
墙体内经专门打造暗格、夹层藏匿的现金,通常应当认定为隐藏物,而非遗忘物。
这一区分在刑事层面具有实质意义:《刑法》第270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并列规定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若现金被认定为遗忘物,发现人拒不归还的,可直接适用侵占罪;若现金被认定为隐藏物且无法查明权利人,则发现人将其上交国家即可,不当然产生刑事责任。
2015年前后,山东某市居民王某通过司法拍卖以63万元购得一套法拍房。装修过程中,工人在砸开一面非承重墙时,发现墙内夹层中整齐码放着大量百元面值现金,经清点合计约六千万元。
王某随即报警。警方调查确认,该现金系原房主——一名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生——在案发前藏匿于家中的犯罪赃款。
该笔钱款被司法机关全额追缴没收,王某未取得任何款项。这个案例在网络上流传较广,也被认为是电视剧《迷墙》的原型。
2023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居民蒋静萍租下一套房屋后,在打扫时搬开卧室柜子,发现墙体暗格内存有五张定期存单(面值合计超过40万元)及戒指、项链等首饰。蒋静萍当即将全部财物上交所在社区。
经社区核实,财物系原房主已过世的老人所留,老人的子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社区随后联系老人家属办理返还。
该案中,蒋静萍发现隐藏财物后立即上报、协助查找权利人,完全符合《民法典》对发现人设定的法定义务。
2015年1月,浙江省开化县村民詹明华在翻修七年前购得的百年老宅时,拆除房梁后发现梁内一根铁管中藏有民国时期银元共计128枚。
原房主汪明友得知后索要银元,詹明华先期给付14枚,后拒绝继续给付,汪明友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村委会亦以银元系村产为由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银元属于隐藏物,其所有权不因房屋买卖而转移。原告汪明友未能举证证明其系银元的合法权利人,詹明华亦非银元的合法权利人。
因各方均无法证明银元归属,法院依法认定128枚银元为无主物,判决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如果墙内现金能够查明实际所有人——例如原房主或其继承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现金的合法权利人——则现金归原权利人所有,买受人有义务返还。
买受人不得以“我已支付购房款”“房屋已过户至我名下”为由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
在民事层面,拒不返还的,原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或第985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提起诉讼。
如果经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且无法查明原权利人,则该隐藏现金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318条明确规定公告期满后的归属主体为国家,而非发现人。
发现人仅可依据《民法典》第317条,就保管隐藏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向权利人(或国家)主张偿还。
如墙内现金系他人犯罪所得——包括贪污贿赂所得、诈骗所得、抢劫盗窃所得等。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受人发现此类现金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如果现金来自贪污贿赂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裁定没收。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或主张对赃款的所有权。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二手房发现现金的场景中,若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墙内现金属于他人(原房主或其继承人)所有,仍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以《迷墙》中六千万现金的体量,早已远超“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一旦原权利人提起自诉,余鸣将面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诉。
相较于侵占罪,更为严峻的刑事风险来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迷墙》剧中,余鸣在逐渐意识到六千万来路不正后,如仍私下转移部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文一彤甚至查询“洗钱”方式。
如果二人在现实中被认定为“明知”墙内现金系犯罪所得而实施转移、隐匿行为,将直接触犯本罪。六千万的涉案金额显然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