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案子,是我近期看到的最让投资机构"打脸"的——投资机构拿着抵押权证,以为拍卖款肯定先还自己,结果法院说:过户税费要先扣,扣完剩下的才轮到你。
投资公司对A公司名下的房子享有抵押权,房子拍卖后,成交价为1.29亿余元。
法院出了财产分配方案,先从这笔钱里扣掉房产过户时,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剩下的再按顺位分给投资公司、银行和其他债权人。
投资公司接受不了这个分配方案,先后走完一审、二审,败诉后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按《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收优先权只针对'历史欠税',拍卖过户产生的税费是交易环节的新税,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驳回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主要理由:
这笔税费是执行程序中,拍卖资产交易环节所产生的税费,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属于执行期间的费用,所以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扣除。
参与分配异议,关键看税费的“发生时间”和“性质”。
1、拍卖过户税费(属于执行费用,顺位靠前,优先于抵押权)
房子走到法院拍卖流程,成交过户这一刻才产生的税费,是把房子卖掉、完成过户必不可少的开销,等同于拍卖费、评估费,优先从拍卖全款里扣除,抵押权人、普通债权都排在它后面。
本案中,被扣的是拍卖过户环节产生的税费,不是企业往年欠下的历史欠税,属于执行期间的费用。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34条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历史欠税(属于普通税收债权,顺位靠后)
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拍卖房产之前,多年经营拖欠的旧税款,不是本次卖房才产生。
本案中,投资公司拿《税收征管法》45条对抗,混淆了两类税款——该条只约束历史欠税,管不了拍卖环节产生的税费。本案税费不是历史欠税,所以投资公司主张抵押债权优先于上述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