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结合全部证据作出完整事实认定与裁判说理:
【案涉房屋法定属性不变】天和城房屋购于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双方名下,天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房产分割条款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依法无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后共同生活、新房购置与贷款、短期复婚等系列事实,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核心目的是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并非感情破裂、真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该财产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合同无效系自始当然无效,不会因时间经过改变效力,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被告该项抗辩无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确认李某与王某 2020 年 5 月 9 日《离婚协议书》中 “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 条款无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被告各负担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