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八旬老人陆某生前独居在黄浦区的一套老房子里。远在北京的外甥女王女士,多年来一直通过微信、电话关心着这位独居的舅舅,为他采购生活用品、联系就医事宜,逢年过节还接老人到北京小住。
2023年初,陆某在病榻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写道:“在我去世后,我的房地及一切财产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处理”。老人去世后,王女士为他送终、料理后事,并通过司法调解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一切看似尘埃落定。
然而,2024年4月,陆某失联近二十年的女儿朱女士突然归来,申请再审要求继承老人遗产。朱女士解释称,当年因记录父亲地址的信笺不慎丢失,从此与父亲失去联系,直到后来从他人处辗转得知父亲下落,才惊悉父亲已经去世。由于原审调解遗漏了朱女士这一法定继承人,该调解被依法撤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一方是多年悉心照料的外甥女,一方是失联多年的亲生女儿。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陆某遗嘱中“处理”二字的含义解读上。遗嘱载明“我的房地及一切财产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处理”——“处理”究竟应理解为“所有”“继承”,还是仅指要求王女士夫妇履行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的职责?
合议庭在审理时曾有不同观点的讨论。法官反复查阅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后发现,立遗嘱时拍摄的视频里,陆某口述时出现“将房产(证)交给王女士'处理'”“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等表达。陆某是上海人,“处理”在上海方言中有“随意处置”之意,结合前后语境,此处的“处理”应当包含赠与的意思。再结合陆某的亲情关系来看,朱女士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随母亲前往香港生活,自2000年回上海探望过父亲后,与父亲已近二十年未联系。而王女士长期给予老人物质与精神上的关照。老人将房产交由王女士“处理”,合乎情理。
从法律层面看,失联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是一个值得审视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时间流逝或失联而自动解除,只要血缘关系存在,失散子女原则上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等义务但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确有子女因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被法院认定构成遗弃而丧失继承权的案例。但在本案中,法院并未直接适用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上。
法官没有简单地说服哪一方,而是从“情理”入手,引导双方回忆老人的过往——既倾听外甥女多年照料的不易,也体谅女儿失联多年、未能尽孝的遗憾。经过几轮推心置腹的沟通,双方的态度逐渐和缓。
言谈间,王女士感慨舅舅内心期待的或许还是来自朱女士的关爱;朱女士也体会到了王女士与父亲间的深厚亲情。看到双方心态的转变,法官趁热打铁,提出了再审调解方案:或由双方共有房屋,或由一方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人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向朱女士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履约,过户手续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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