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航律所东营律师房产建筑商事黄腾律师专业团队| 实质免除大型企业付款违约责任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背靠背”条款,实质免除了大型企业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责任,违反上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3月)之案例2--某建筑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集团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某建筑公司系小微企业。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就石方爆破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书,其中关于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约定:“因业主批付进度款不及时导致的进度款支付延误,承包人保证有能力使用自有流动资金组织施工,自行发放人员工资,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延期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权利。”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后,某集团公司未依约付款,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专业分包合同书中有关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系“背靠背”条款,实质免除了某集团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责任,违反上述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明确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通过制定有利于大型企业的合同条款,变相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亦是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专门发布的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本案对“背靠背”条款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同时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转载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任律师、山东端航律所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从业已二十年带领专业团队,千案实战经验、有效刑事辩护与擅长民商疑难案件处理。专注研究重大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为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深耕于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处理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公司法务
职称: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CFA)
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
高级工程法务咨询师
中级投资项目分析师
高级征迁规划管理师
二级心理咨询师
劳动关系管理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端航律所房产建筑、民商二部律事务部负责人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股权、并购、合同、企业合规、知识产权、金融、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房地矿产及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法律服务。结合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为企业提供合规经营法律服务。曾成功承办过大量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租售纠纷等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全过程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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