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5年8月,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8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但经调查发现,张某在2024年3月(债务产生之后)将一套市价12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儿子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张某辩称房产已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不应执行。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张某在债务产生后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张某,且转让时间点在债务产生之后,法院可认定该房产实质上属于张某家庭共有财产,对张某份额部分予以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撤销张某向张某某的赠与行为,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拍卖所得在保障张某某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用于清偿张某债务。
【不予执行的情形】如果房产满足以下条件,通常不被执行:房产来源为子女独立合法收入(如劳动所得、合法继承)或来自第三方的独立赠与(如祖父母直接赠与孙辈);购房资金与父母债务无关;子女已成年且房产来源独立。法院执行时会综合审查资金来源、转让时间节点、对价支付情况等因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本案中张某某并非被执行人,而是财产登记名义人。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居住权益,避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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