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观点
1. 房屋买卖法定税费由交易卖方承担,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无约定情况下,登记产权人、第三方补偿方无承担税费义务;
2. 仅约定“协助过户”≠同意承担过户税费,不能以此要求第三方垫付、返还税费;
3. 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第三方未获利、无缴税义务,即便买方垫付税费,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4. 维权对象不能随意跳转,应当承担税费的合同卖方不追责,转而起诉无关第三方,法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甲与某煤矿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房产,房款付清、房屋交付。
后杨某乙就房屋主张权利,杨某甲另行支付26万元补偿款给杨某乙。
2023年,杨某甲、煤矿公司、张某、杨某乙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四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全程未提及过户税费分摊事宜。
办理过户时,杨某甲自行垫付本该由卖方承担的增值税、个税等各类税费合计14万余元。
2026年杨某甲起诉张某、杨某乙,主张二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4万余元税费,诉讼中明确放弃向真正卖方煤矿公司追责。
三、法院判决结果
1. 一审法院:案涉房屋出卖人为煤矿公司,张某、杨某乙是合同外第三方,无法定缴税义务;多份协议均未约定二人承担税费,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杨某甲全部诉求;
2. 二审终审法院:张某未从房屋交易中获取对价,杨某乙取得26万元补偿有书面协议依据,二人均未因杨某甲垫付税费获得额外利益;仅协助过户不代表承担税费,杨某甲绕开合同相对方追责第三方无法律依据;
3.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甲自行承担垫付的14万余元税费。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逻辑拆解
逻辑1:合同相对性,追责不能乱找第三方
房屋买卖合同缔约双方是杨某甲与煤矿公司,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卖方煤矿公司。张某只是名义产权人、杨某乙是补偿纠纷相对方,二者并非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主体,法律没有强制第三方承担交易税费的规定。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仅约定配合过户,未增设税费承担义务,不能单方面加重第三方责任。
逻辑2:不当得利四项要件,本案全部不满足
认定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四点: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获利无合法依据。
本案杨某甲确实垫付税费产生损失,但张某、杨某乙没有从中获益:张某未收取房款、补偿款;杨某乙的26万元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补偿,有合同支撑,不属于无依据的不当收益,四项要件缺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逻辑3:维权对象选择错误,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杨某甲明知煤矿公司是法定税费承担主体,却主动放弃向其主张权利,转而起诉无义务的第三方。法院不会替当事人主动变更追责主体,该诉讼思路缺乏法律支撑,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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