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能否直接决定房产的归属?
“儿女婚事”的诞生,源于一个朴素的愿望:在当下谈论婚恋时常常充斥着焦虑、功利与对立的声音场中,开辟一方理性而温暖的回响地。自公众号创办以来,我们时常收到读者的留言与私信,字里行间满是真诚的共鸣。重庆读者“晚棠叙书”写道:“你的佳作耐人回味,立意高远、见解深刻,每一处文字都尽显学识与底蕴。”北京读者“佛晓平安”留言:“很喜欢‘儿女婚事’栏目的所有文章。你们用温馨而质朴的文字,将婚姻的真常如春雨般浸润每一位读者。在如今喧嚣的生活中,这栏目像一曲短笛,柔和地飘进耳中,带来久违的清新与踏实。希望它能办下去,逐渐拨开婚姻场景里的迷雾,让美好的婚姻常在。”
一位96年女孩的母亲“春暖花开”,在私信中倾诉了进退两难的母爱:“不是催婚,是怕你受委屈。”北京读者“发财树”把这里当成了净土:“很喜欢作者的文章,我没在别处发过信息,就想在这块净土发个征婚广告……”我们会继续用文字守护每一份对美好的向往,让寻常日子里婚姻的样貌,清晰、温暖、落地生根。今天,我们来回答一位读者在私信中的提问:父母出资为我购买的楼房,能否直接决定该出资所购房产的归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通常不会就出资与子女签订合同,也不会就该出资性质与子女进行特别约定,或就“未来离婚”如何处理进行商讨。当婚姻关系走向破裂时,上述局面就很容易引发纠纷,夫妻双方及出资的父母都有可能主张房产权益或返还出资款。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这笔钱款,究竟是父母为与子女共同购房而进行的出资,还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又或是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借款?在出资归属的判断上,需要以意思表示解释和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基础:如果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对该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未来可能的返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该约定优先发生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精神,出资应为赠与。赠与在夫妻婚前做出的,为对出资人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赠与在夫妻婚后做出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最后帮你总结一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父母与子女对出资性质及返还问题有明确约定,则优先按约定处理;若无明确约定,则视为赠与。婚前出资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属个人财产;婚后出资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属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