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建筑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经沾益法院审理裁定,需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220万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建筑公司拒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案件随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经核查,涉案建筑公司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沾益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申请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发现,该公司股东周某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
2025年5月,沾益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股东周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周某对此裁定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曲靖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正式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共计71万余元。
案件恢复执行后,沾益法院依法向周某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明确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状况。
面对法院的合法执行指令,周某置若罔闻,既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为彻底规避执行,周某暗自操作,与自己的母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昆明一处房产25%的产权份额,以5万元的极低价格转让给母亲,并迅速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至母亲个人名下。
经查实,周某母亲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项,而该部分房产份额的实际市场价值高达15万至17.5万元。显而易见,此次房产交易纯属虚假交易,是周某恶意转移个人财产、抗拒法院执行的刻意操作。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同时,周某积极纠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足额履行完毕,且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