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有效遗嘱可实现单方完整处分
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内购置,母亲虽主张该房屋系基于其个人工龄及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单独所有,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系立遗嘱人所写,故法院认定其配偶依遗嘱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续过户亦属于有权处分。
二、经笔迹鉴定后,仍否定遗嘱真实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经笔迹鉴定后,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的起诉方,应当提供足以推翻笔迹鉴定的证据,无法举证则法院采信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