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消费签格式条款的场景随处可见
买车、买房、报培训班、
接受教育咨询服务都避不开
但是有个别商家
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合理内容
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
还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期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
瞄准汽车销售、教育咨询等民生领域
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今天集中曝光

督督熊在这里提醒广大经营者
合规制定格式条款
消费者也请注意擦亮眼睛避坑!


案例一


四川省壹零壹平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四川省壹零壹平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车辆代购合同》含有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条款。
经查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车辆代购合同》第八条“若遇生产厂家破产倒闭,合同中车辆质保及三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车辆交付后乙方不得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与额外索赔”、“乙方在车辆上使用了非生产汽车公司指定的零部件”,第九条“乙方拒绝接车或提出退车应向甲方承担车价30%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自愿放弃购车定金”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五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邛崃市中鑫海高宇置业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者权益合同案
案情简介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上品学府小区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违法的线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在销售上品学府小区的过程中与购房者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合同表述为:“自愿放弃对该附带公共绿地(花园)、屋顶、露台的使用权,并承诺永不侵害该房屋业主对以上附带公共绿地(花园)、屋顶、露台的专有使用权。”存在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万元。

案例三


四川故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四川故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霸王合同条款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主要经营成人学历提升业务,包含专升本、本升硕。根据举报线索,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故新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8月9日,其中该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含有“甲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与学员签订的《故新教育培训服务协议》条款中含有“甲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万元。

案例四


成都自由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称成都自由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
经查
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原画培训业务,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在线服务协议》,该协议内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格式条款。其中该《协议》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法律适用
其中该《协议》第五条第2款含有“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因个人原因在未完成32+6课时前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承担已上课程阶段课时的全部费用,并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第六条、第七条第3款承担责任。”,第六条中1.1含有“......无论甲方选择一次性付款还是按阶段支付的付费方式,只要开始一个教学阶段的课程,就不能对这一教学阶段发起退费/课……”,第六条第2款含有“非乙方过错,甲方因个人原因申请办理退课时,若其已完成基础班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未进入进阶班课程学习,那么仅可就进阶班课程办理退课,基础班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交费不足的,应当补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


四川鸣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四川鸣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霸王合同条款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原画插画培训业务。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服务合同》,该《合同》内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格式条款。其中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发表未经证实言论,如对双方商誉/名誉及经济造成实质性损失,双方均有权追偿。”,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与学员签订的《编程课程服务协议》条款中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六


成都青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利用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成都青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霸王合同条款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编程课程业务。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编程课程服务协议》,该《协议》内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格式条款。其中该《合同》第七部分第18条含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与学员签订的《编程课程服务协议》条款中含有“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药店、医院等,“药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是“霸王条款”吗?
对“霸王条款”直接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汽车销售、住宅装饰等8个行业+66项《不公平格式条款指引清单》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成都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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