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全佣交易模式下服务商、商家、门店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经营及作业行为,维护平台房产交易生态秩序,保障用户、业主、平台及商家等各方合法权益,平台依据房产行业商家经营模式管理规范房产全佣交易模式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范房产房产行业商家经营模式管理规范房产全佣交易模式商家保证金管理规范等平台规则,制定并发布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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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与平台开展房产全佣交易模式合作的主体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佣服务商、服务商人员、服务商签约商家、平台直签商家、商家旗下门店、门店负责人、门店员工及实际参与获客、跟进、带看、报备、成交、收款、结算等交易环节的相关人员。
1.2.2 自服务商、商家与平台或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或实际使用平台相关系统、资源、工具、房源、客源及其他服务之日起,即自动适用本规范。
1.3.1 本规范是对既有规则体系的有效补充。服务商、商家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经营,并依据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以及相关平台规则作业。对违反平台规则、平台协议等约定的飞单相关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规则及各方协议约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1.3.2 如服务商与商家另行约定了更严格的合理的内部管理要求或处罚措施,不影响平台依据本规范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和处置。
飞单:指在与平台合作期间,用户已购买或有明确意向购买新房、二手房、租房等房产交易服务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或人员利用违规手段绕过或尝试绕过平台来完成交易,未按全佣合作协议、AA规则及平台要求在Room系统内完成客源录入、报备、带看、成交等交易相关流程,或售卖、撮合、转介绍非平台允许经营或非平台上架的新房楼盘、二手房房源、租赁房源等行为。
房产业务平台: 指由北京好房有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服务商及商家提供Room系统、抖音来客及其他流量、技术、经营管理或辅助服务能力的信息展示及经营管理平台,本文简称“平台”。
全佣服务商: 指与平台直接签署《全佣服务合作协议》,具备较强的提供可销售房源、佣金结算、运营管理、商家签约及服务等能力,并可签约、管理和服务商家的合作主体,本文简称“服务商”。
全佣商家:指与服务商或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房产经纪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服务商签约商家及平台直签商家,本文简称“商家”。
服务商签约商家:指与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并接受服务商相关服务的商家及旗下门店、人员。
平台直签商家:指与平台直接签署全佣服务合作协议,并接受平台相关服务的商家及其旗下门店、人员。
全佣生态门店:指商家实际开展房产经纪服务的线下经营单元,包括平台直签商家门店、服务商直营门店、服务商加盟门店、服务商合作机构门店等,本文简称“门店”。
全佣生态门店员工:指隶属于、服务于或实际受门店、商家、服务商管理或安排,参与房产交易相关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人、店长、门店负责人、招商主管、运营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兼职人员、外包人员及实际参与交易流程的其他人员,本文简称“员工”。
Room系统(XFL Room):由平台基于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场景及作业流程开发的SaaS产品,为服务商及商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源管理、客源管理、权益管理、财务管理、组织管理及一系列辅助工具等服务,开放的具体功能以实际使用角色为准。
AA规则:指由平台制定的适用于服务商、商家的交易模式业务规则,具体名称以当地现有有效的规则名称为准。
根据行为实施主体、组织参与程度、获益主体、管理责任及违规影响范围,飞单行为可分为员工飞单、门店飞单、商家飞单、服务商飞单。上述类型可单独认定,也可根据同一违规事实同时认定多个责任主体。
员工飞单,是指员工未经门店、商家或服务商授意以门店、商家名义,或虽以个人名义实施但利用了平台线索、房源、系统信息、服务商或商家资源;私自绕开平台完成或试图完成交易,并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获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员工私下引导用户转至个人微信、个人电话、其他中介渠道或非平台合作渠道成交;
(二)员工私自更换客户手机号、隐藏真实客户身份、拆分客户信息或虚构报备信息,规避平台识别;
(三)员工私下向客户、业主、开发商、渠道方或其他交易相对方收取服务费、佣金、好处费、返佣差价等费用;
(四)员工将全佣合作生效期内的客源、房源或交易机会转卖、转介给非生态门店、非合作经纪人或其他第三方;
(五)其他以个人名义实施、实质上绕开平台交易流程并损害平台交易秩序的行为。
员工以个人名义实施飞单的,不当然免除其所属门店、商家、服务商基于管理、审核、监督、培训或整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门店飞单,是指门店负责人、店长或门店管理人员知情、授意、组织、默许、协助,或门店内部存在较为普遍、持续、系统性的绕开平台交易流程行为,导致平台线索、房源、客源、成交或佣金结算被转移至平台外完成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门店负责人或店长安排员工将平台线索导流至其他渠道成交;
(二)门店统一要求或默许员工不在Room系统内录入线索跟进、报备、带看、成交等关键节点;
(三)门店以非平台合作项目、非平台合作渠道或其他平台名义承接本应在平台内完成的交易;
(四)门店建立线下台账、私域社群、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等平行作业体系,用于替代或规避平台系统;
(五)门店员工高频次在一定期间内发生同类飞单行为,且门店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管理、培训、监督及纠正义务;
(六)其他以门店为组织单元实施或放任实施的飞单行为。
商家飞单,是指商家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知情、授意、组织、默许、协助,或商家旗下多个门店、团队、员工存在飞单行为,导致平台交易机会、交易数据、交易收入或佣金结算被整体或部分转移至平台外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家统一制定、推行或默许绕开平台的成交、结算、返佣、分账或客户管理规则;
(二)商家将平台客源或房源导流至自有非合作渠道、其他中介平台、关联公司、关联门店或第三方渠道;
(三)商家通过变更客户信息、合同主体、成交金额、成交路径、交易节点等方式规避系统记录、识别交易单;
(四)商家对旗下门店或员工飞单行为长期未发现、未制止、未整改,或发现后未及时向服务商(如商家位于服务商旗下)与平台报告;
(五)商家以虚假整改、虚假申诉、虚假材料、转移业务主体等方式逃避平台管理;
(六)其他由商家层面组织、推动、放任或受益的飞单行为。
服务商飞单,是指服务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区域负责人、运营人员或其他服务商管理人员或有权人员知情、授意、组织、默许、协助商家或门店绕开平台交易流程,或服务商自身利用平台合作资源实施绕开平台交易、结算、管理要求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商组织、引导或默许旗下商家、门店将平台线索、房源、交易机会转移至平台外成交;
(二)服务商协助商家隐瞒报备、带看、成交、收款、结算等交易事实,或协助篡改、删除、伪造相关数据或材料;
(三)服务商明知旗下商家、门店存在飞单行为,未按平台要求调查、制止、整改、上报,或故意包庇、隐瞒;
(四)服务商通过关联主体、关联门店、非合作渠道或其他第三方承接本应在平台内完成的交易;
(五)服务商对旗下商家长期缺乏必要管理,导致飞单行为集中、高频、持续发生,并对平台交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六)其他由服务商层面组织、推动、放任、协助或受益的飞单行为。
常见的飞单场景包括但不限于:
违规类型 | 违规发生场景 | 违规行为描述 | 违规示意 |
带看不报备 | 线下带看环节 | 获取平台线索或利用平台房源后,在线下带看用户时,故意向平台或服务商隐瞒真实报备、带看情况 | 报备给其他渠道;报备非合作项目;故意更换用户手机号;以他人名义报备等 |
成交不交单 | 线下签约环节 | 线下签约成交后,故意向平台或服务商隐瞒成交事实,不将交易录入Room系统 | 交单给其他渠道;将高价单替换为低价单;交单时更换用户手机号;混入其他渠道成交客户等 |
私下收费 | 佣金结算环节 | 私下向客户、业主、开发商、渠道方或其他交易相对方收取服务费用,不通过平台分账、结算或指定流程处理 | 线下私收现金;引导客户转账至个人账户或非约定账户;与客户约定返佣后私下截留等 |
阴阳交易 | 合同签署及成交录入环节 | 在平台系统内录入虚假、低价或不完整的交易信息,实际以不同价格、主体或条件成交并截留差额 | 系统录入成交价100万元,实际成交120万元,差额佣金私自截留等 |
客源私藏 | 线索跟进环节 | 获取平台分配线索后,不在系统内录入或更新跟进记录,私下转移至个人、门店、商家、服务商或其他渠道经营 | 获取线索后不录入系统;将线索信息透露给非生态门店、经纪人或其他第三方等 |
房源私售 | 房源录入环节 | 利用平台房源、服务商房源、平台合作项目信息或交易机会,引导用户至平台外房源或非合作项目成交 | 将平台客源导向非合作楼盘、非合作租赁房源或其他平台房源等 |
主体规避 | 入驻、履约及处罚执行环节 | 通过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门店名称、品牌、账号或关联主体等方式,规避平台识别、调查、处罚或准入限制 | 被清退商家更换营业执照后重新申请入驻;同一实际经营团队以亲属、员工、关联公司名义重新入驻等 |
除上述情形外,以下行为虽未直接认定为飞单,但属于飞单高风险预警行为,平台将重点监控,并作为飞单认定及责任划分的参考依据:
(一)员工在平台系统中报备带看后,长期无成交记录,且存在客户已在其他渠道成交的线索或证据;
(二)员工近期外出频次、访客、跟进路径、客户状态变更等数据异常,或其跟进客户突然停止在平台系统内更新状态;
(三)门店或商家整体线索量持续较高,但平台侧成交转化率异常下滑,且无合理原因;
(四)门店或商家未按要求全员使用Room系统进行日常作业,存在线下平行作业迹象;
(五)门店旗下存在未入驻平台系统的人员持续参与带看、跟进、签约、收款、结算等交易活动;
(六)同一客户、同一房源、同一项目或同一交易机会在多个渠道、多个主体间反复流转,且相关主体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七)服务商或商家旗下多个门店在同一期间出现相似异常数据、相似规避手法或相似申诉材料;
(八)其他足以表明相关主体可能存在绕开平台交易流程的异常行为。
平台负责制定并公示飞单行为管理规则、判定标准、处置措施及申诉机制,并可基于平台数据、系统记录、用户投诉、服务商或商家上报、第三方反馈、监管要求及其他可信线索,对涉嫌飞单行为进行核查、判定和处置。
平台可对服务商、商家、门店及相关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排查、材料调取、询问说明、系统权限限制、暂停服务、扣罚违约金、清退、永久禁止准入等管理措施。
涉及平台系统权限、平台流量、平台保证金、平台账户、平台准入资格、平台公示及平台规则项下处罚的,由平台统一行使最终判定及处置权。
服务商对其签约、管理或服务的商家、门店及相关人员负有日常管理、培训宣导、合规监督、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及协同处置职责。服务商应建立与平台规则相匹配的内部管理机制,督促旗下商家、门店及人员规范使用Room系统及平台要求的其他工具、流程。
服务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旗下商家、门店及相关人员进行平台规则、全佣交易流程、飞单红线及违规后果的培训宣导;
(二)对旗下商家、门店的线索跟进、报备、带看、成交、收款、结算等经营数据进行日常巡检和异常排查;
(三)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旗下商家、门店、员工存在飞单风险或飞单行为时,及时采取制止、固定证据、内部调查、整改督促等措施;
(四)服务商自行发现旗下商家、门店或相关人员存在飞单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平台官方渠道向平台如实上报,不得故意包庇、隐瞒、拖延、压案不报或以内部处理替代平台处置;
(五)平台要求服务商配合调查的,服务商应在平台规定时限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作业数据、合同材料、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带看记录、收款记录、内部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说明;
(六)对平台认定的违规行为,服务商应按照平台要求配合执行整改、培训、人员清退、商家清退、资料补充、用户争议协同处理等措施;
(七)服务商不得指使、帮助、诱导或默许旗下商家、门店及人员规避平台规则,不得通过关联主体、非合作渠道或其他方式承接、转移平台交易机会。
服务商已进行内部调查、内部处理或内部处罚的,不影响平台基于本规范独立开展核查、作出违规认定并实施平台处置。服务商可以在平台处置基础上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协议追加内部管理措施,但不得与平台处置相冲突,亦不得以内部处罚为由减轻、替代或阻碍平台处罚。
商家对其旗下门店及员工的经营和作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门店对其员工及实际参与交易活动人员的行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商家、门店应确保所有参与平台合作业务的人员纳入平台或服务商要求的管理范围,并按要求使用Room系统和平台规定的作业流程。
商家、门店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临时人员行为、外包人员行为、非正式员工行为、门店自主经营行为等理由,当然免除其管理责任;但商家、门店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培训、监督、排查、制止、上报及整改义务,且未参与、未获益、未放任相关行为的,平台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责任范围。
平台在收到投诉、举报、服务商或商家上报,或通过系统数据、经营数据、售后申请、用户反馈、第三方信息等方式获取可信线索、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启动飞单核查程序。
服务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飞单线索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证据固定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平台要求及时上报平台。情况紧急、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用户权益受损或违规继续扩大的,服务商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同步向平台报告。
平台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核查:
(一)调取Room系统、抖音来客及其他平台系统中的线索、报备、带看、跟进、成交、结算、账号登录、权限使用等数据;
(二)要求服务商、商家、门店或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情况说明、交易材料、客户沟通记录、合同文件、收付款凭证、内部管理记录、培训记录、整改记录等材料;
(三)结合用户投诉、业主反馈、开发商或渠道方反馈、第三方平台信息、公开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司法或监管信息等进行交叉核验;
(四)对异常转化率、异常客户流转、异常账号行为、异常收款结算路径、异常主体变更等进行数据排查;
(五)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合理核查方式。
平台将结合交易事实、证据材料、行为性质、主观过错、违规频次、违规金额、影响范围、整改情况、配合程度、历史违规记录等因素,对是否构成飞单及各主体责任进行综合判定。
如相关主体存在异常行为,且未能在平台规定时限内说明合理原因,或未能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反证材料,或提供材料前后矛盾、明显虚假、无法核验的,平台有权依据现有证据及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相关行为构成飞单或飞单高风险违规。
平台将根据飞单违规行为涉及的主体类型、违规频次、违规金额、违规链路、经营表现、整改情况、配合程度、历史违规记录,以及对平台秩序、平台权益、用户权益和交易生态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限制或暂停平台流量、活动、权益、系统功能、账号权限、报备权限、成交权限、结算权限;
(二)扣罚违约金、扣除或划扣保证金、暂停结算、追偿平台损失;
(三)要求清退或更换涉事员工、门店负责人、运营人员、管理人员;
(四)暂停或终止涉事门店、商家或服务商合作;
(五)门店主体、商家主体、服务商主体清退;
(六)将相关主体及人员纳入平台黑名单、限制准入或永久禁止准入;
(七)平台规则、合作协议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一)员工飞单的,涉事员工将面临账号限制、权限关闭、清退、禁止准入等处置,并可视门店、商家、服务商管理责任情况,对门店、商家、服务商同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门店飞单的,平涉事门店将面临限制权益、暂停业务、扣罚违约金、门店清退等处置,商家、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商家飞单的,涉事商家将面临违约金扣罚(如有)、暂停结算、限制权益、清退商家主体、永久禁止准入等处置
(四)服务商飞单或服务商故意包庇、隐瞒旗下商家、门店飞单行为的,服务商将面临权益限制、签约暂停、结算暂停、违约金扣罚、要求整改、清退服务商主体、永久禁止准入等处置;情节严重的,平台可同时清退或限制其关联商家、关联门店及相关责任人员。
平台可对支付保证金的服务商、直签商家等主体,结合飞单行为的过错、管理失职、监督欠缺等情况,向相应保证金支付主体扣除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一)服务商签约商家、服务商签约门店或其员工发生飞单行为的,平台有权认定服务商未尽对旗下商家、门店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培训、监督、排查、制止、上报及整改义务,并可依据平台规则、合作协议及本规范,从服务商已支付的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二)平台直签商家、平台直签门店或其员工发生飞单行为的,平台有权认定平台直签商家或平台直签门店未尽对旗下门店、员工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培训、监督、排查、制止、上报及整改义务,并可依据平台规则、合作协议及本规范,从平台直签商家或平台直签门店已支付的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三)前述保证金扣除仅系平台做出的保证金相关处置,不代表平台免除实际实施飞单行为的门店、员工、下级商家、关联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应承担其他处罚。
(四)服务商或平台直签商家等直接支付保证金主体被平台扣除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后,该等直接向平台支付保证金的主体向下一级合作管理层、涉事门店、涉事员工、实际责任人员或其他相关主体追缴、追偿、扣罚或索赔的,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符合约定的依据。平台原则上不介入该等内部追偿、分摊或争议处理,但平台可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主体提供内部处理的合法合规的结果、整改记录或追偿情况,作为后续管理、准入、复核或从重/从轻处置的参考。
平台处罚金额可采用固定数额、阶梯数额或平台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不以单笔飞单佣金金额作为唯一计算依据。处罚标准综合参考行业主要平台处罚标准、平台管理成本、合理损失补偿、违规获益、生态损害及震慑必要性等因素。
针对服务商签约商家,服务商可依据其与商家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平台处置基础上合法合理的对商家、门店或人员追加内部处罚、整改或清退措施。服务商追加处置的,可自行向商家履行协议项下通知、申诉或争议处理流程;商家就服务商追加处置产生争议的,可与服务商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相关主体违规后,不得通过更换营业执照、变更主体、变更门店名称、变更品牌、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拆分业务、注销重设、借用他人资质、关联主体重新入驻等方式逃避处罚。
平台可结合以下一项或多项因素,认定新申请入驻或继续经营主体与既有违规主体、被处罚主体或被清退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受益所有人、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财务负责人、联系人、运营人员、门店负责人、核心员工存在相同或高度重合;
(二)经营地址、门店地址、办公场所、联系电话、收款账户、结算账户、开票信息、设备信息、网络环境、登录IP、账号使用人等存在相同或高度重合;
(三)品牌名称、门店名称、宣传物料、客户资源、员工团队、业务模式、经营区域、合作项目等存在延续或高度重合;
(四)新主体承接、转移、继续使用原违规主体的客户、房源、线索、人员、门店、账号、合同、系统权限、经营资产或其他业务资源;
(五)原违规主体被限制、暂停、清退、永久禁止准入后,短期内出现由亲属、员工、关联方、合作方、代持方或其他第三方申请入驻或继续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六)平台通过工商信息、司法信息、监管信息、公开信息、系统数据、交易数据或其他合理方式识别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平台认定存在规避、逃逸或关联承继情形的,平台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拒绝相关主体、门店、人员入驻或重新入驻;
(二)暂停审核、暂停合作、冻结或限制相关账号、权益、流量、结算、系统权限;
(三)将新主体、新门店、新账号视为原违规主体的关联主体,适用原处罚结果、整改要求、准入限制或观察期;
(四)要求相关主体补充说明、提交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员工名册、门店权属、经营场所、收款账户等证明材料;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联关系、借用或出借资质、协助逃避处罚的主体或人员,按严重违规处理;
(六)平台规则、合作协议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处置措施。
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门店招牌或账号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平台对历史违规事实、既有处罚结果及相关责任的追溯和执行。
4.1.1 平台定位为技术服务提供商,向商家提供系统工具与经营支持,房产交易服务由服务商、商家、门店或相关从业人员直接向用户提供。
4.1.2 因服务商、商家、门店或相关从业人员飞单行为引发的用户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佣金争议、返佣争议、服务质量争议、合同履行争议、房源真实性争议、交易损失争议等,用户应直接向涉事商家、门店、员工、服务商或其他责任方主张权利。平台不因对违规主体进行平台规则管理而当然承担商家或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交易服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4.1.3 平台对飞单行为的核查和处罚,系基于维护平台交易秩序及平台规则体系的管理措施,独立于用户纠纷的民事处理,不以用户举报为唯一触发条件,也不当然构成平台对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4.2.1 用户向平台举报飞单行为的,平台可按本规范第三章启动核查程序,并视核查结果对违规主体依规处置。
4.2.2 对于因飞单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且涉事主体拒不承担责任的极端情形,平台可视情况在已冻结、扣除或可依法依规使用的保证金范围内协助推动争议解决,但不承担超出保证金范围或平台依法、依约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2.3 平台可督促涉事商家、门店、员工或服务商妥善处理用户争议,并在违规处置中将相关主体是否积极配合处理用户纠纷、是否主动赔付、是否消除影响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理的参考因素。
客户主动绕开经纪人、商家或平台,在其他渠道自行达成交易的行为,简称“跳单”。商家、门店、经纪人或服务商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且有正当依据的,可自行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相关方主张权利,平台原则上不介入此类主体对外权利主张行为。
5.1.1 针对平台作出的违规判定及处置,相关主体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72小时内按照平台指定路径发起违规申诉。未在申诉时效内提交申诉的,视为认可违规处理结果。
5.1.2 提交申诉不当然暂停处罚执行。经相关主体申请且平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缓部分处置措施。如申诉被认定成立,平台将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调整处罚,并对已扣除的保证金、违约金或限制权益作相应解除处理。
5.2.1 申诉主体应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且可核验的证明材料,如成交合同、居间合同、客户确认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带看记录、报备记录、系统截图、收付款凭证、发票、内部管理记录、培训记录、整改记录等。
5.2.2 平台将结合申诉材料、平台系统数据、服务商或商家说明、用户反馈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如申诉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伪造证据、串通作证或妨碍核查的,申诉将被驳回,平台可对该行为加重处理。
5.3.1 每次处罚决定原则上对应一次申诉机会,申诉结果为平台规则项下的终局处理结果。
5.3.2 对于服务商依据其与商家合作协议在平台处置基础上作出的追加处罚,商家、门店或人员应直接与服务商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平台原则上不受理针对服务商追加处罚本身的申诉;但相关主体认为服务商存在故意隐瞒、虚假上报、滥用平台规则、协助飞单或其他损害平台秩序行为的,可向平台提交线索,平台可根据本规范另行核查服务商责任。
6.1.1 平台商家、服务商、门店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范;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6.1.2 如相关行为持续至本规范生效或修订后,或相关主体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后继续隐瞒、转移、逃避处罚、拒不整改的,平台可依据本规范对持续性行为、后续行为或逃逸行为进行处理。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要求履行公示、征求意见或其他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范的,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若商家或服务商不同意修订后的规范,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范。
本规范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并公示,自2026年7月2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