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西宁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仔细阅读,认真签约,安全交易)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说 明
1.本合同是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监制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买卖行为。
2.签订本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卖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方尽到提示义务。买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5.买卖双方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买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本合同在备案后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事项等业务依据。
8.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资金可通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西宁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共有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买受人(共有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备案证明号:
经纪人: 执业编号: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存量房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出卖人自愿将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结构,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平方米,房屋公摊面积×平方米的不动产出售给买受人,出卖人保证对该不动产享有合法权利,无抵押、司法查封或者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同时该不动产没有出售给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该不动产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
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与其他
1.装修及附属设备
2.地下室
3.车位其他
三、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日前支付首付款×元(大写×),首付比例×%,余款×元(大写×)向×(贷款机构)贷款后支付。
4.其它方式
5.双方约定全部房款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
账号:。
四、是否选择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五、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由第×种方式办理。
1.不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2.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六、出卖人于年月日前将该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双方查验房屋后,以【签署交付证明】【出卖人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房屋交付时供水、排水、供电等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能够使用正常。
双方于年月日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产生的税费,双方约定,由(双方自行、出卖人、买受人)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
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的,出卖人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受人,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本商品房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受人仍然有效。出卖人须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协助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原租赁合同已在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须变更登记备案。同时出卖人须将承租方已交付给出卖人之租赁押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受人,买受人自时起承继出卖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2)出卖人须于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受人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出卖人户口,基于保证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将其户口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九、附随债务
出卖人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买受人不负有替出卖人代偿上述费用的义务,如买受人代为偿还的,有权向出卖人追偿相关费用。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和责任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审查买卖当事人委托关系、房地产资料真伪的义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3.非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4.因房地产经纪机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
十一、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代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的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交易双方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出卖人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买受人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逾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出卖人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其他违约责任处理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出卖人和买受人自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买卖双方按以下方式解决: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出卖人执份,买受人执份,房产交易部门份,不动产登记部门执份,房地产经纪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供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西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仔细阅读,认真签约,安全交易)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说明
1.本合同是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共同监制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签订本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各方当事人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分别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西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承租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房地产经纪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备案证明号:×
经纪人:×
执业编号:×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人自愿将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结构 ,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产权所有方式为:□单独所有 □共同所有 □按份共有。本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
二、出租人、承租人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金按(年、半年、季度、月),由承租人于年月日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租人应当按时将租金支付到出租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三、出租人应于租赁期限起始日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房屋交付时供水、排水、供电等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能够使用正常。承租人按照租赁房屋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四、出租人须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承租人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居住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停止使用并交清所有费用。
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六、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家具、电器等物品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更换 ,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更换需要承租人配合的,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家具、电器等物品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告知出租人。如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七、承租人不得利用本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还。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对此房屋进行续租,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月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再出租或承租人未提出续租要求或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未同意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如期交回房屋。
九、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拥有以下权利:
1.依附于场地的装修及改造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给于承租人任何形式的补偿。
2.向承租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十、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有以下情形,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但未到期的租金及押金,同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出租人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3)出租人无法保证房屋内的水、电、暖三通,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
(4)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
(5)因出租人权属或债务纠纷严重影响承租人居住的。
2.承租人有以下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屋租金按实际收回日期进行计结,承租人同时应向出租人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抵押、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达到30 日的;
(7)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性用途;
(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毁损。
3.合同到期承租人未进行续租或合同被解除的,自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起,至逾期交还承租房屋的期间,承租人按本合同日租金标准的150%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日租金=月租金/31天)
4.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因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变更、终止、解除合同
1.租赁期间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遇政府土地开发(包括出租人或其他第三方开发)或出让(包括拍卖、招标、挂牌、合同出让等形式)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乙方,若因出租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安全事故责任
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安装、使用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擅自安装、使用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和责任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审查租赁双方委托关系、房地产资料真伪的义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3.非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租赁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4.因房地产经纪机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
十四、信息保护
出租人对承租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及其代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承租人的信息,或将承租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本合同终止、解除或承租人提出退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日内向出租人交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交还房屋前,承租人应当腾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第 2种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1.提交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人执壹份,承租人执壹份,房产交易部门执壹份,房地产经纪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供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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