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办理不动产确权及继承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两处程序细节值得留意,分别涉及法律文书主文表述和事实查明范围,简要整理如下:
一、关于法律文书中“配合过户”表述的注意事项
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主文中,若采用“由某方配合办理过户”的表述方式,则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实务操作中通常要求该配合义务人本人到场。如其无法到场或不予配合,权利人无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需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过户。
建议在诉讼请求及协议条款中,尽量明确表述为“某房产归某方所有”,持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单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后续另行申请强制执行。二、关于继承案件调解书中应载明事实范围的提示
在继承纠纷调解结案时,若仅在文书中记载原告诉请和协议内容,而未在"经本院查明"部分明确列明被继承人的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则在后续办理产权过户时,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先行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取得该证明后方可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反之,若调解书中已明确载明全部继承人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时可直接受理过户申请,无需当事人另行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完税事宜。
该部分内容系后续不动产登记及税务审核的重要依据,建议在结案文书出具前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