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条保留了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处理规则,并未考虑到日后房价下跌的情况,因此对于本文开头的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依照。
笔者检索了各大案例库,发现相应的司法判例也很少。在有参考价值的判例中,还是分为了两类观点。
一是登记方风险自担,即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本息的一半,不计算房产贬值的部分。理由是房产是登记方婚前个人购买的,非登记方并未参与房产位置等因素的选择,只参与了婚后共同还贷,所以登记方应自担房屋贬值风险。
二是夫妻双方风险共担,即登记方给另一方的补偿款根据离婚分割时不动产增值率进行折算,非登记方共同承担房产贬值的部分。理由是房产增值时,非登记方可获得增值部分的补偿,贬值时理应共同承担贬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