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CCTV12《一线》栏目播出《二婚后的房产之争》,讲述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老年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官依据司法鉴定、完整诊疗记录厘清产权法律边界,维护子女合法继承权益,同时也充分考量再婚妻子十五年悉心照料老人的付出,柔性平衡各方诉求。
⬛ 老人名下房产份额悄然变更
本案被继承人倪英(化名)年过八旬,早年与原配妻子共同购置了位于上海浦东的一套老公房,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原配病逝后,倪英于2008年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吴兰(化名)再婚。婚前,四名子女担忧上述房产日后会产生纠纷,吴兰口头承诺仅居住、不争夺房屋产权,子女们才表示同意二人婚事。
婚后二人相处和睦,吴兰日常照料倪英起居。但自2020年起,倪英频繁出现迷路、前言不搭后语、记忆混乱等异常状况,子女们以为他只是年纪大了,未及时送医。2022年9月,倪英与吴兰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约定吴兰占有80%份额,倪英仅保留20%份额,但四名子女对此并不知情。
2023年,倪英突发重病,彻底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吴兰因心脏搭桥手术术后无力照料。子女翻看房产证时才发现产权大幅变更的情况,为此与吴兰发生争执。
⬛ 老人认知衰退 儿子获指定监护
没承想,房屋产权争议尚未解决,双方先因老人监护权问题而对簿公堂。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本是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倪英长子倪峰(化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其担任监护人,理由是吴兰存在擅自转移老人大额房产、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倪英精神状态开展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倪英确诊阿尔茨海默症,已完全丧失辨认、判断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双方身体、经济、照护条件,法院认为,吴兰年近八十,刚完成心脏搭桥手术,体力不足以长期照料失能老人,倪峰经济条件稳定,可提供专业护理机构长期照护。法院于是判决宣告倪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倪峰为其监护人。
⬛ 过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倪英离世后,四名子女共同起诉吴兰,请求法院确认2022年房屋80%产权过户行为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房产。关于办理过户时倪英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承办法官逐一核查全部病历材料,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判定:普通门诊记录标注的“神志清”仅代表老人表面意识清醒,无法证明其具备完整财产处分判断能力。阿尔茨海默症存在渐进加重特征,2023年确诊重度智能减退,可推知2022年9月办理过户时,倪英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仅如此,案涉房屋是倪英与第一任妻子婚内共同购置,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去世后,一半产权份额已发生继承,房屋并非倪英个人独有。倪英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无偿将八成份额转让给吴兰,属于无权处分。吴兰与倪英长期共同生活,清楚房屋来源、子女继承权利,不满足善意取得法定条件,故案涉产权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兼顾照料付出 分配房产
产权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重新核算房产份额:原配妻子享有的1/2产权由倪英与四名子女均分,倪英最终持有房屋60%产权。因倪英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名下60%房产份额本应由四名子女、再婚妻子吴兰五人平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法院是综合考量吴兰与倪英共同生活15年,在老人认知衰退、生活无法自理阶段长期贴身照料,且自身年老体弱等情况,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享有1/4产权;四名子女每人向吴兰支付10万元房屋折价款,吴兰合计获得40万元补偿,对应房屋20%财产权益。
为了避免本案类似的情形出现,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在遗产继承中,各方也应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转自:上海高法公众号
来源:央视12频道《一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院
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周一、三、五发布!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