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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
约定共有房屋赠与独女
却未过户
父亲再婚离世后
继母以享有房屋继承权为由
拒绝配合过户
这份赠与承诺还有效吗
康某(男)与刘某(女)婚后育有唯一的孩子女儿小康,夫妻双方婚后还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即归女儿小康所有。但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孩子康乙、康丙。2025年,康某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小康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康乙、康丙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康无奈之下将继母、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
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小康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康乙、康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康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