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造成的是人身自由受限,并不意味着房产权利当然消失,也不意味着房产手续一律停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要求监狱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具体房产事项能否在监管条件下,通过合法方式确认本人意思并衔接后续办理。
司法部现行公证办事口径允许部分公证事项由委托代理人申办。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委托人本人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以房产证等材料证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由此可见,服刑人员无法自由到场,并不必然堵死所有房产手续;部分事项可以纳入本人真实授权、委托公证、受托人代办的框架。
但“可以委托”不等于任何房产事项都能办成。涉及出售、过户等不动产处分时,公证机构须严格审查真实意思表示。司法部明确,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得办理;涉及逃避财产刑执行的处分,同样不能借公证委托规避执行。
因此,服刑身份本身不是绝对障碍,最终能否办理,要看权属是否清楚、授权是否真实、事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受到案件执行限制。监狱对依法享有的权利负有保障责任,但这一保障并不等于必须放行每一项房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