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曲某系张某与其前夫所生子女。2005年7月5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房屋并登记至张某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20年8月18日,张某(甲方,赠与人)与曲某(乙方,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坐落在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2.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现甲方张某自愿将上述房产的100%份额无偿赠与给乙方曲某所有。同日,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曲某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所做询问笔录记载,工作人员询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张某、曲某二人均回答为“否”。
2022年9月29日,马某因张某将x房屋换锁,导致其无法进入房屋,二人发生争议并报警。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x房屋原系马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称《赠与合同》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因马某年龄比较大,所以没有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此之前,马某、张某与曲某没有签订过其他赠与合同。
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某与曲某就位于x室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