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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里,以房抵债是常事。不少房企没钱付工程款,直接把房子抵给施工方,施工方再找第三方接盘,房子从房企直接过户给第三方。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会不会被认定为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主体?今天聊聊这部分内容。
一、案例:三方抵债的税务争议
1、案例背景
一家房企A欠施工方B工程款100万,B又欠第三方C材料款。三方签订协议,A直接把一套市价80万的房子过户给C,抵清A欠B的100万,同时抵清B欠C的材料款。
2、问题爆发
税务核查时,专管员认为B是房产转让方,要按二手房转让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B则认为自己没拿到房子,只是债权债务的中间方,不该承担纳税义务。
3、处理结果
税务最终认可B的观点,因为房产未过户到B名下,B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不构成不动产转让的纳税主体。
二、核心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法条核心: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①房产未过户到B名下,B没有取得所有权,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②三方协议本质是债权债务抹账,B只是中间方,不是房产转让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法条核心: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特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①A欠B100万,房子只值80万,差额20万属于B的坏账损失。
②该损失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三、企业应对实操方案
1、明确三方协议性质
①签订三方抹账协议,明确债权债务转移关系,约定房产直接过户给第三方。
②留存工程款结算单、抵债协议、房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2、规范账务处理
①B按应收工程款100万入账,收到房产抵债的80万后,差额20万计入坏账损失。
②汇算清缴时,将20万坏账损失做纳税调增,避免涉税风险。
3、区分不同主体纳税义务
①房企A: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第三方C:按购买房产缴纳契税、印花税等。
③施工方B:不缴纳二手房转让相关税费,仅需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四、总结
三方以房抵债,施工方只要没取得房产所有权,就不会被认定为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主体。但要注意,抵债差额的坏账损失不能随意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做好资料留存和账务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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